经过几天的细致调查,由湖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公安县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员薛宏福溺水死亡事件作出调查意见,认为薛宏福属自杀死亡。(湖北日报4月15日报道l)
一个在众多人看来都极其不可思议的“洗脸死”,最终还是毫无悬念地被宣布为死者个人行为,除了要负看管不力的责任,拘留所似乎正常得不能再正常了。
我丝毫不怀疑调查组的结论,薛宏福当然可以是自杀死亡,但是,是什么导致他要在拘留所内自杀,是不是也应该是调查组要调查的内容。我实在想不出,在执法机关严密管辖下的拘留所,到底经历了什么,才让他有了必死的决心。是像有媒体报道的,劳教所向学员家属要钱,让他无计可施;还是有些地方之前曾发生过的,监所内的殴打体罚虐待,让他生不如死。一个数次因偷盗被抓的惯偷,难道只因为对劳动教养的焦虑,就选择以死抗争?那只能说明,劳动教养原来比失去生命还要可怕。
只是很可惜,最能说明问题的尸体已火化,调查所依据的只是火化前的尸表检验记录、照片和视频录像,事发地又刚好没有视频监控设备;而从头到尾,都没在媒体上看到死者家属的声音,一直都是官方在说,家属对死因无异议,家属自行将尸体送往火葬场火化……作为强势部门,怎么让公众相信,上级依据下级提供的证据,作出的对下级有利的结论,是客观真实的呢?
自“躲猫猫”之后,监所内各种离奇的死亡方式就一直在挑战公众的智商,鞋带自缢、喝水死、睡觉死、冲凉死……每一起非正常死亡之后,官方调查结论总有办法自圆其说,而这些事件之后,除了撤职、处分,鲜见更有震慑力的处罚。如果监所内的非正常死亡,给看守人员带来的代价只不过是撤职,而殴打体罚虐待却可能带来源源不断的黑色收入,这些奇怪的死亡方式层出不穷自然也就可以理解了。
备受关注的《拘留所条例》还处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却一直没有消停。这些生命确实曾经背负污点,但他们已经接受相应的惩罚,并和所有生命一样有生存的权利,但在语焉不详、遮遮掩掩的调查结论和无关痛痒的处理结果背后,他们中的一些人是否还经得起对条例的等待。
别再用自杀作为调查的终结。放在外面的大千世界,自杀或许是个人行为,但在空间有限、监管严密的监所,自杀也可能成为暴力致死的表现方式。我们有理由追问,在导致惯偷自杀的原因里,拘留所扮演了怎样的角色?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不能出具全程监控和可信尸检报告,我们把看守所内的非正常死亡一律定性为暴力致死,并对死亡者作出赔偿,那离奇死法必将少很多。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