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政府违法不赔偿的司法进步在哪里

2010年06月03日 07:04   来源:红网   戈海

  佛山三水市民邹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屋被无理强行拆除,昨日上午,邹女士从佛山中院拿到了二审判决书,中院改判了一审判决,认定政府强拆违法。但原告要求的68万多元的赔偿依旧没有兑现。法律专家称,认定政府违法是一种进步。(6月2日广州日报)

  看过这条消息,笔者的脑海中不禁又冒出那个已经被多次证明的论断:政府从来就不会天然守法。其中的缘由也是众所周知——无限的权力和收效甚微的监督机制。权力本身并不具备自觉性,政府的道德水平也没有高到主动去遵守法律的水平。如此,就需要外在的制度对权力加以制约。可是,就目前而言,中国社会还没有形成有效制约权力的机制。而且,政府还具有无限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权力混乱、乃至腐败也就成为必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当下的中国,在监督机制效力低下的时期,被滥用的权力就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法律是除自然法则之外,人类社会必须遵守的最高契约。在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无缘无故地对法律的威严提出挑战。这并不是意味着法律不可以被改动,而是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法律不完善地方可以逐渐完善,但即便是不完善的法律,任何人、任何机构也不能无视它的存在。所以,政府机构也必须被包括在法治社会的日常法律生活之中的。政府有执行法律规定的权力,也有违法后接受法律处罚的义务。权力与义务应该是对等交换的关系。

  但就目前而言,无限的权力很多时候还是游离于法律之外。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行使权力时,政府往往采取违法手段。例如,佛山三水市民邹女士遇到的情况。政府一开始的行为就已经违法。再如,近几年的暴力拆迁事件、非法征地、挪用公款等,都是政府违法在先。其次,在已经确定的违法事实面前,政府却不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而这也是公权力游离于法律之外,不受制约的最主要体现。很多时候,正是由于违法成本低,监督制度缺失,才使得一些政府机构肆无忌惮地与民争利,甚至造成巨大的社会矛盾以致引发群体事件。

  事实上,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权力的违法做了保护伞。例如,邹女士起诉当地政府,先后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一审判定邹女士败诉,二审判定邹女士胜诉,但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此判法,显然让政府的违法逃过了法律更严厉的追究。所以,在这件事上,即便是邹女士胜诉了,有没有多大的意义。其实,司法机关充当政府违法避则的保护伞,既有显性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原因,也有人情等方面的隐性制度因素。有时,隐性因素更是成为阻碍司法公正,影响权力运行合法性的主要原因。但不管哪种因素,对于司法的公正以及权力的正当性都会产生极为负面的影响。

  坦白说,公众也知道目前想要实现有限权力和司法绝对公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接受认定政府违法是一种司法进步。在消息中,有位法律专家解释说认定政府违法是进步。我想这位专家是认为原来政府违法不算违法,现在司法部门认定政府也会违法,这就是进步。但是,如此判定并没有涉及到权力违法的核心,政府还是没有被纳入法律的基本框架中。甚至有可能向政府传递出一个信息——政府违法不需要担责。

  说白了,这仍是司法机关在为政府不受监督的无限权力做后盾。这不仅不是司法进步,还是对法治社会的进一步侮辱——政府违法可以不用担责。如果非要在这件新闻中体现一把司法进步,起码也要让政府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一点责任吧。实话说,如把这种判决都看作进步的话,司法公正、法治社会等就真的成为社会与民众的不可承受之重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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