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外来务工人员李志军和曲强因手头拮据,欲盗卖马路中央的井盖换点小钱被警察当场抓获。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定他们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
相信对违法犯罪者处以刑罚,任何人都不会有疑议。然而,问题的关键是,俩井盖=三年刑,且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疑极大的撞击着公众的视觉神经,令人感觉实在过于荒谬、可笑。
由此产生的问题之一是:何谓危险方法?相对于持刀抢劫与杀人放火,偷盗窨井盖本身显然不是什么危险方法。所以它自然也就无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必然要件。其二是:偷窃窨井盖究竟危害了怎样的公共安全?对车辆、来往行人所可能产生的潜在伤害,而且极可能只是个别人或车,能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显然是极其值得怀疑的。因而,它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无法明确界定,也即无法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要件。其三是偷窃窨井盖究竟造成了怎样的事实伤害?罪罚相当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倘若根本不曾产生任何事实伤害,就处以严酷的刑罚,那显然违背司法公正的基本底线。借问李银河博士的一句话那就是“未伤害他人,不应判罪”。
不应判罪的理由还可通过类似个案判罚的比较得出,如胡斌飚车案,其以飚车的方式,即在闹市区以极限速度行驶危害公众生命安全,且事实上也侵害了公民生命,其危害方式、结果远超李志军二人,最终依法严处也只是三年徒刑。其等式就是:飚车(危险方法)+一条人命=三年刑。而李志军二人,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也是三年,两相比较,其不公之处不言自明。
而这个判罚的荒谬之处还在于:如果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李志军二人的判罚合理的话,依其内在逻辑,老百姓偷井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那么买两把菜刀、捡两块砖头或石头同样可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菜刀不仅可以砍瓜切菜,也同样可以拿来砍人的。而砖头不仅仅是砖头,砖头也是可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因为砖头拍人脑袋上,也可能是致命的。即便一次无法砸扁公众的头,那反复砸总是有这个可能的。换言之,啤酒瓶、酱油瓶等等皆有这种潜在风险,也都可能是“危险方法”。如此,司法就必须对诸如此类的潜在“危险方法”进行有效的限制和规避,方能实现其维护社会秩序、调适社会矛盾的基本功能。
然而更严重的问题在于,如果对普通民众、弱势群体即便偷两个窨井盖也处以严刑酷法,相对于飚车案而言,无疑就是“以小害判公害”,势必使公众逐渐失去对司法的信任感,类似的还有开平银行余振东案;而窨井盖案的判罚无疑就是“以公害判小害”,其对“恶”的惩戒无法符合公众的心理预期。如果显失公平,则必然导致公众对法之公平与秩序维护功能失去信心,甚至绝望,从而产生不同阶层之间的强烈对峙。
由此可见,偷窃俩井盖充其量只是社会治安事件而已;判三年刑,不仅在法理上难以站稳脚跟,亦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危害。此判罚,即荒谬又可笑。然而,司法毕竟不是娱乐百姓的小丑,而是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的公器。如此判罚,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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