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病历规范应先经民意淬炼

2010年02月07日 08:02   来源:燕赵晚报   毛建国
    医生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修改病历;记录抢救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为抢救患者,在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院长签字……卫生部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3月1日起开始实施。(2月5日《北京晨报》)

    著名卫生法学者卓小勤,在拿《规范》和7年前出台的试行规范对比后明确表示:新规定是个倒退,不利于患者权利的保护。原规定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但在新规中,删除了“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内容。这意味着,出现医疗纠纷后,医院修改病历时将不违反规定;对患者来讲,将无法查明病历修改时间,乃至修改与不修改病历对诊疗的影响。

    虽不能否认病历规范在多数条款上的进步,尤以紧急手术医院可代签同意书而言,传递出了极浓的人文关怀意识,但卓小勤指出的这点不足也很明显。在医疗纠纷多发的现实下,删除“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内容,到底是有意还是无意,相关方面需要解释。其实目前的讨论已经没有意义,卫生部这一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并将于一个月后实施。这才是吊诡之处,一项与公众息息相关的规范,为什么不事先寻求民意淬炼,而后再谋求实施?

    很大一部分政策、制度、规范,在出台初衷上,都打着为公众的旗号,可到最后呢,要么与初衷南辕北辙,要么留有若干制度尾巴,给公众带来误伤。这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政策、制度、规范在出台前,没有征求民意,或者部分征求民意,或者征求而不采纳民意,这样不仅形成了极大的制度浪费,也让公众为之神伤。

    既然为了公众,那就应该在出台前寻求民意淬炼。这应该成为所有公共政策、制度、规范出台的一个必经程序。出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缺少了这一程序,可以预见围绕这一规范还会有若干争论,到最后,矛盾的焦点又会再次集中到规范制定者身上。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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