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拆迁办主任与北大教授的交锋来得更猛烈

2010年02月06日 08:01   来源:红网   陈庆贵
    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联合其他四位教授上书国务院要求修改旧拆迁条例后,两个月不到的时间里,他共收到了三百多封信件。其中有封地方拆迁办主任的信件,和沈岿发生了激烈的“交锋”。该主任在来信中说:“总的感觉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草案太草率,法学家的意见不靠谱。”(2月5日《扬子晚报》)

    实际上,立法过程就是各方意见交锋和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征求民意,本旨就是要通过各方意见的充分交锋和充分博弈催生出良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拆迁办主任的反对是催生良法的条件不是障碍。

    我不是法律专家,不敢也不想对拆迁办主任与北大教授的交锋之是非妄加置喙。我关心的是双方是否达到了充分交锋和充分博弈的量度。我注意到,拆迁办主任提出几个观点:其一,新条例太注重个体的权利忽视集体的权利。其二,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其三:新条例没有看到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如果没有‘良性违宪’,我们可能还都住在集体宿舍等着分房子呢。”他说。拆迁办主任还称拆迁后没有拮据的。该主任声称,我处理过很多的拆迁难题,目前为止没有发现拆迁过后导致生活困难的;而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的“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我还注意到,沈岿教授也是针锋相对。沈岿在接到来信后回了信,开头如是说,“我十分惊讶于你所持的立场和诸多观点,尤其是出自一位正宗法学科班出身、浸淫法学多年的基层法制工作的领导者身上。”在沈岿看来,他们的对话完全是两种语境和两个前提下的对话,拆迁办主任是站在解决问题的立场上看待拆迁条例。沈岿形容说,“这是一种家长式的作风,是单一价值观的灌输。前提是建立在政府认为为城市化进程而进行的拆迁是对绝大多数人有益,而且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但事实是很多人已不愿意拆迁,希望通过民主的意愿来决定自己的生活。”

    从理论上讲,公众基于自身或群体利益的“知情权”、“表达权”在执政党政治报告和宪法中都已载明。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说过:“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中外立法实践更是昭示我们:在立法程序和技术上,只有各方充分交锋博弈的立法才有可能催生出良法。反之,缺乏各方知情和充分交锋博弈,尤其是疏于、惮于公众民意参与的部门单维立法,注定难臻良法境界。在我看来,与其说是孙志刚事件导致了一部收容条例的寿终正寝,不如说收容条例自出生起就未能经过各方充分交锋博弈的洗礼,从而未能达到良法标准。

    纽伦堡审判留给人类两大经验。第一大经验是,法律是分善法和恶法的,恶法非法,只有善法才是法;第二大经验是,法治是分为形式法治和实体法治的,形式法治是有法律、严格的按照法律办事,实体法治是以维护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作为特征的法治。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一文中写道,有一些法的基本原则,它们的效力比任何法律规则更强而有力,以至于如果一项法律与它们相矛盾,那么,这些法律就只是强权的运作而不配叫做法律。法官们从他的思想里获得启示,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凡是展示人类的共同理性、以维护人权为特征的法才叫法,背离了人类的共同理性以剥夺和践踏人权、侵犯人的尊严的法不叫法”。

    因此我呼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拆迁办主任与北大教授的交锋中来,因为只有充分交锋博弈的立法才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