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民之外政府别无存在理由

2010年02月05日 07:57   来源:长江日报   刘敏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1月29日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方的争论一直处于激烈的状态。

    据昨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有地方拆迁办主任致信参与修改旧《拆迁条例》北大五位教授之一沈岿,明确表示反对该草案,认为新条例是法治的进步、社会的退步。因为从法理上看,新条例很“美”:尊重权利、尊重公益、尊重司法等等。然而,如果真的照新条例实施,估计整个拆迁得停止。因为除了很明显的公共设施建设外,政府很难通过行政程序来界定出“公共利益”。没有财政收入的增长,一切建设免谈。这位拆迁办主任同时指出,没有拆迁,有中国近十年快速的城镇化吗?有我们居住的现代化小区吗?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表演,无非是利益的争夺而已,与法学家的“权利”“自由”恐怕关系不大。

    目前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们应当允许各种意见、各种观点的充分表达。但这并不代表我们应当放弃或者无视拆迁过程必须遵持的公共原则和公正立场。而且从目前的开发商和地方政府对新条例的反映来看,地方政府职能和定位上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否则新条例对于旧有问题的修正就难以达到目的。

    这位地方拆迁办主任的观点和立场,并非一家之言。只要我们对旧有的拆迁模式稍作分析,就不难看出,这是地方政府对新条例“反弹”的焦点问题,也正是公众对新条例可能遭遇到的阻力中最为担心之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此前表态称,在今后出台的《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中,整个拆迁的思路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这种“根本性变化”就在于,新条例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对于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一系列保证公民权益规定,直接触及到了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和根本利益。新条例提升了拆迁过程中的公民博弈力量,一些地方政府“该开发的不能开发了,该建设的不能建设了,地皮的问题解决不了,招商引资工作也被搁置了”等感慨,正是基于城市建设发展中的政府意志可能削弱机而发出。

    我们应当清晰地看到,所谓城市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自然过程。它是发展的结果,而非发展的先验目标。政府的首要任务和职责在于照应民众的利益和权利,而非要超越和掠夺对被拆迁者的权益去推进城市化。对于城市化这一过程而言,政府要做的是接受、顺应这一潮流,而非要以城市化为目标将居民房屋强制变为高楼大厦和住宅小区,而视公民的基本物权于不顾。如果以城市化为理由就赋予强制拆迁、暴力拆迁、不公补偿以天然的合理性,那就显然偏离了政府的公共职责和基本立场。

    相对于公民的权利而言,当前的政府还拥有太多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条件和方便,这使得它容易集合强大的行政资源来扫除一切阻碍,甚至容易让“为城市化而拆迁”成为了一种普遍的道理和通行的规则。新条例要真正实现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就必须让政府从作为推动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位置上抽身而出,将其交还给社会,彻底回归服务型政府的本色和公共立场。

    新闻:天津恶意撞人案疑云丛生。先是警方处置手段是否存在不妥及案发缘由等问题,后有自称天津知情者称当地有关部门2月1日发布的通报,存在多处失实情况。对此,天津宣传部门和公安局至今都未作出回应。(2月4日《新京报》)

    某类事件的发布如今陷入了一种令人恼火的境地:要么急匆匆发布一个假话,比如“欺实马”事件,要么一声不吭,概不回应。对于恶意撞人案疑云,天津有关部门闷声在干什么呢?不知道。不仅不知道他们在闷什么,也不知道他们是否以及何时不闷了。

    有人分析天津警方的尴尬局面,我觉得有些道理。若犯罪嫌疑人事前曾报警妻女被绑架,警方未予过问,警方难辞其咎;若嫌疑人确患精神病无法追究刑责,政府无法面对死者家属和舆论;若警方处置确有不当,警方能力和公信就会遭到强烈质疑。

    对于“闷”,乐观的估计,按通稿说法,当地“正在进一步调查中”,“进一步”有结果了,掌握全面事实了就会公布。不乐观估计呢,就是当地还在“研究”,分析局面,琢磨措辞,权衡得失,统一口径,等等。

    我想,所谓信息发布,无他,事情是什么样的就是什么样的,事情是什么的就照实说出来,真实第一。真实信息可以来自权威部门的发布,也可以来自媒体和其他信息调查与发布机构,不要设置人为障碍甚至打压。文/刘敏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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