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悬殊,不该让稻农孤身奋战

2012年01月04日 07:11   来源:红网   戈海
    随着全国粮食的“八连丰”,知名的黑龙江省五常大米也迎来好光景。但五常市的许多稻农却感受不到喜悦,因为他们辛辛苦苦种出的水稻,卖给当地的加工企业每斤不到2元。农民种出了优质水稻,缘何才得这点钱?(1月3日《人民日报》)
    
    根据记者的调查,五常市农企之间的订单,一些企业签了订单不履约,不按订单上的价格收稻,订单反而成为企业单方面约束稻农的工具。这样的调查结果令人诧异:一份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为何却只能对一方产生约束作用?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条捆绑稻农手脚的合约,让农民在高价米的“分红”中成为落败的一方,关键在于签订协议的甲乙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博弈地位。在整个高价米的收购过程中,只有一个稻农同一个企业相互争斗,甚至是一个稻农同多个企业交锋,这样的结果显而易见,稻农只会落败。表面上看,种植水稻的农民很多,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但缺乏一个有效的组织机构,各个稻农不能联合起来,往往单兵作战,看似庞大实则一盘散沙。相反,由于企业之间的利益相差无几,因而更容易形成价格联盟,造成实质上的垄断价格,从而打压收购价格。
    
    应该说,在这场红利分配的争夺中,稻农处于绝对的不利位置。首先,这样一份只约束稻农的协议,不可避免是在维护企业的利益。比如,在一家企业的《水稻购销协议》上明确写着“水分不得超过16%”、“水稻保底价1.80元/斤”、“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1000元/垧”等内容。无疑,这是一份只有义务而少权益的协议。在这份协议上,更多体现了稻农对企业所承担的责任,所必须履行的义务,而企业最终只保证以稍高于市场价或者直接用保底价来收购稻米。
    
    如果一份协议不能保证双方的权益而只为一方服务,这样的协议并不符合契约精神,有悖法理的正义性。契约的签订必须符合基本的博弈规则,即这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自愿即意味着双方都能通过协议获得自身利益的满足,但实际上,在五常这里,如果稻农不签订协议,他的米会有人要吗?这里的稻米价格被企业联盟价格垄断,不签则意味着更大的损失。
    
    此外,更令人遗憾的是,当地政府对于稻农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漠视。诚然,我们并不希望政府直接干预到市场行为当中,出台政策左右企业与稻农之间的博弈。不过,地方政府却也不能置身事外,只当一个看客。鉴于稻农与企业不能在平等的地位上博弈,地方政府起码应该制定相应政策,或者组织稻农形成联盟,让他们具备与企业博弈的资格。其实,从现实角度考虑,政府失声,一是怕麻烦,表明其没有形成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另一方面则可能在于,企业能够为其带来稻农无法带来的税收。
    
    不管如何,政府都有必要做好一个守夜人,一个维护市场秩序的警察的角色。在五常,正是由于市场机制没有发挥最有效的作用,没有形成博弈,才让稻农因一份不平等的协议束缚了手脚。在高价米的“分红”过程中,农民必须获得相匹配的利益。这需要让农民形成联盟,而不是单兵作战,在此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自然也不该缺位。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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