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入世已十年。谁也没料到第一大出口国、第二大进口国、第二大经济体的标签会这么快安到中国头上。然而,随着经贸地位的提高,中外贸易摩擦和争端也日渐增多。如何妥善处理这些摩擦、保持稳定的对外经贸关系已成为迫切问题。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为此提供了最佳路径。
争端解决机制被称为WTO皇冠上的明珠,是确保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及可预测性的核心因素。自1995年WTO成立至今,它已受理了427起贸易争端,其中有158起案件由WTO作出裁决,88起由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其实施效果堪称是全球众多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成功典范。争端解决机制最大的优点在于其独立性,无论涉案成员大小、强弱,都不能影响裁决的过程和结果。而且,WTO要求所有成员不得擅自发起单方贸易报复或制裁,所有无法通过双边协商解决的争端,都必须在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下来处理。这有效防止了贸易战的发生,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贸易秩序仍能保持基本稳定,WTO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加入WTO所期待的重要利益之一就是可以借助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合理地处理贸易摩擦。在入世前,美欧经常利用其优势地位,威胁采取贸易制裁,迫使中国接受其要求。围绕市场准入、知识产权等问题,美国曾多次发起301条款调查,并发出单方面的报复威胁,致使中美数次走到贸易战的边缘。而在中国加入WTO后,美国再也不能单凭己方结论擅自施加贸易制裁。
作为一个新成员,中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去学习、适应和执行WTO规则,因此出现一些与规则不一致的地方在所难免。其他成员也有充分的权利向中国提出质疑,进而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自2004年美国首次就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提出争端解决磋商请求以来,共有23起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案件。对中国发起争端解决诉讼的成员并不多,迄今只有美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和危地马拉5个。其中主要的发起方是美欧,分别有12起和5起。这一方面是由于美欧是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美欧一贯乐于和善于运用争端解决机制。一些案件尽管涉及多个发起成员,但实际上针对的是同一项政策,因此对中国来说,实际面对的是14个案件。在14个被诉案件中,有6个案件尚在磋商阶段或专家组审议阶段,有8个案件已解决。这8个案件中有4个案件双方达成谅解,即中国撤销或修改了相关政策;有4个案件由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基本上认为中国的政策与WTO规则或相关承诺不符。可以说,在被诉的案件中,中方总体上处于不利地位。但这并不表明中国是一个糟糕的WTO成员。和美国被诉113起相比,中国被诉频率并不算高。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被诉成员败诉率高达80%。作为一个新成员和贸易大国,中国总会被提出更高的要求。
和被诉的数量相比,中国在发起诉讼方面要低调的多。迄今为止中国只提出了8起申诉。特别是在2007年之前,中国只发起了一个案件。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刚加入WTO的前5年相当于“过渡期”,对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还很陌生,基本上处于学习阶段。但在这五年中,中国作为第三方几乎参与了所有争端解决案件的审议过程,进一步深化了对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了解,并储备了人才、知识和经验。随着贸易地位的快速提升,遭遇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中国提起争端解决的必要性和自信心在2007年之后显著增强。
中国提出的8起申诉全部针对美国(6起)和欧盟(2起),这与贸易摩擦直接相关。涉及的措施主要是美欧对中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定保障措施等。这些措施是中国入世后面临的最主要的贸易壁垒,并且美欧的一些做法也存在较大的瑕疵。8起案件有2起仍在磋商或专家组审议阶段,6起已结案,其中1起因措施未生效而中止,1起中方未获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支持,其余4起为中方胜诉。总体上看,中国发起的申诉得到了较积极的结果,特别是在对美国双反措施的申诉和对欧盟反倾销的申诉中,中国获得了重要胜利,为中国企业在今后应对美欧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如今,中国运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自信和能力已显著提升。可以说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帮助中国改变了被动防守局面,未来无论是被诉还是申诉,我们都应遵循和捍卫以规则为基础的争端解决方式。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中国既要尊重规则、妥善处理国内政策目标和国际义务的关系,也要善于运用规则,维护中国企业的权益、为其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更开放的市场和政策环境。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教授、中国WTO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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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