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证监会六大监管举措的创新点和延续性

2011年11月22日 08:02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董少鹏
    中国证监会11月18日公布了六大监管举措,直指股市积弊。这一组合拳中,最引起公众关注的是打击内幕交易、改变新股高市盈率发行和完善退市制度。

    逐步改变高市盈率IPO的局面,很得民心。但也要看到,客观上我国股票市场的高市盈率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投资者买卖股票就是炒预期,即看未来的增长状况。相对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中国的增长速度还是比较快的,这是我国股市高市盈率合理的一面。问题另一面是,投资者对未来市场的预期有的时候过热,过于乐观,包括对上市公司的增长预期。还有一个传统的市场心理或者投资文化因素是,投资者一般认为经过政府机构审核过的股票应该是没有问题的。还有一点,国内投资渠道相对狭窄,尽管现在渠道多样化了,除了股票市场还有其他市场包括理财市场等等,但投资渠道仍然相对狭窄。从示范效应来看,股市仍然是吸纳社会资本,更多的人方便参与的市场,这也是市盈率高一个原因。

    证监会对遏制过高市盈率发行采取措施,但也需要市场机制改进和市场文化的进步。监管者不能人为的设定一个市盈率标准。过去监管者对新股市盈率实施窗口指导。我认为,在市场发育还不很充分的情况下,给予一些窗口指导是很必要的。在当前阶段,对于要不要窗口指导有争论。我认为,针对某些公司比如创业板公司的发行市盈率,给予窗口指导还是需要的。事实上,在创业板前期窗口指导这个手段是退出了。

    遏制高市盈率发行,可以加大询价环节的稽查力度,对操纵价格者予以处罚。现在二级市场如果出现价格操纵、内幕交易,有明确的惩罚措施,但对于一级市场中可能存在的内幕交易重视不够。现在实行新股发行询价机制,那么,询价机构之间有没有价格串通行为,他们在报价的同时作出的研究报告是否有操纵行为,经过稽查发现问题,应当惩处。有的公司上市仅一个季度就变脸,就要查它是不是有作假的嫌疑。对一级市场的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的打击,要强硬起来。创业板定向债的推出,是让再融资对市场的影响降到最低,让创业板有新的融资渠道。

    不管投资者怎么反感,创业板的再融资制度还是需要完善;如果没有再融资制度的话,会更加助长高市盈率和超募。实际上,上市公司之所以超募,和“一次募个够”的心态有关。

    有舆论指责目前的新股发行制度是审批制,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现在实行的是核准制,但还有一些审批制的影子,审核制还不够彻底。有人建议把审核权下放到交易所,我认为下放到什么环节不是很关键。目前发审委在审核过程中,都留有工作底稿。我相信,对某些变脸严重的公司进行事后稽查,如果有不诚信的发审委员,上市公司有不实陈述,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有造假行为,都会受到惩罚。

    高效的退市制度对于市场完善至关重要。资本市场要管好两个门,一个是进门,一个是出门。按照现在主板退市规定,公司三年亏损之后,经过一些报表的粉饰甚至一些数据操纵,还能够在市场当中存在。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一旦公司完全摘牌退市,普通投资者遭遇的交易损失怎么解决,这方面的追偿制度还没有建全起来,包括政府部门包括交易所在执行退市的时候有点投鼠忌器,在执行上确实有点太“温柔”。

    对深交所即将推出的创业板退市方案,既包括已有的净资产标准要求、收益标准要求,又增加了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块钱、36个月之内连续三次被交易所谴责的要求,还有一些其他的规定。我认为退市标准涉及到三个层面,一是不符合持续上市标准的要退市;二是股票交易不能满足活跃度要求的要退市;三是有重大违法违规的要退市。

    退市有两种,一种是到了破产的程度,资不抵债,这样的公司退市是要清算的。另一种只是不符合上市的标准,可以到三板去交易,只是一个转板的问题,不需要清盘;一旦经营恢复到一定标准,可以恢复上市。例如,纳斯达克市场规定,股价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就要退市,但是给90天的时间,让公司努力改善经营、恢复面值交易。如果恢复,可以继续上市交易。退市制度应当与新三板建设结合起来。

    我们从欧美退市制度中借鉴什么?我认为最重要的是信息的透明度,上市公司除了把亏损、重大合约情况等问题及时向公众公布,市场和行业风险究竟怎样也要如实的告诉公众。不能任由一些分析师粉饰太平掩盖风险。

    打击内幕交易,我认为股票市场讲究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越广越深,公众知道上市公司和交易机构的相应信息越多越深,内幕交易的土壤才会越少。就是说,打击内幕交易和信息披露程度的提高是密切相关的。高检高法和证券监管系统共同打击内幕交易并不是刚刚开始,过去几年也一直在做。现在,行政稽查、司法稽查、公安稽查形成了完整的链条,天罗地网布置的比较周密;在司法认定方面有复杂性,这在国外也是如此,有的认定需要半年、一年,甚至两三年的时间,这一点大家要有思想准备。不是国内的监管者不查内幕交易,而是查案的确有复杂性,要满足若干要件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有时候差一个要件,只能行政处罚,不能司法处罚。我们说要加大打击力度坚定不移,司法、检查以及行政的稽查和监管几管齐下,加大力度,还是要通过这种方式让市场更加透明,把真正的害群之马、一粒老鼠屎抓出来。

    要通过媒体平台介绍已经审过的案子,一方面让公众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国外除了对犯罪分子最终的司法处罚之外还有一个“和解制度”,至少让它花钱买单,把钱补偿给受损失的人,这个要完善起来。

    这次证监会出台的六条新规,总体上是延续之前规则设计、逐步推进的,不能理解为全是新的东西。我认为有新意的是,监管者的一些回应和解读更加干净利索,比如说证监会表示,不会人为的设定IPO市盈率的标准,实实在在地告诉公众,不要有这种期待;再比如证监会表示,公司上市并不改变公司经营固有的风险,就是说上市等于进了保险箱,投资者对公司要有客观的认识和自己的辨别。我认为,监管者不但是看门人,还是投资文化的布道者,把客观求实的投资逻辑告诉公众,不断强化这种意识,是非常重要的。

(责任编辑:王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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