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则港澳人的纳税信息在网络上引发内地人热论。一名香港单身人士,2010年年薪17.826万港元,应缴税款2918港元,免税2189港元,实缴729港元。在澳门,今年的起征点提高到14.4万澳门元,加上全民职业税减免25%,年薪不超过20万澳门元基本不用交税。港澳人一般收入较高,而纳税较少,且免税比例很高,最后实际纳税微乎其微。
上面港人的收入如果在内地,按照目前的汇率,大致相当于14.5万元人民币,每年需要纳税约2万元。如果考虑到目前内地和香港的部分商品物价已经倒挂,实际上内地人的纳税负担比这个比例还大。
难怪内地人羡慕港澳人了。税制欲改革,税收观念须先变革。目前内地已对包括个税在内的税制进行了一些结构性改革,力求在“十二五”期间完善个税等税制,那么内地的税制改革不妨借鉴港澳在税制上的某些经验。
首先在对待纳税人的地位问题上,有必要从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意识转换到强调纳税人的权力意识。长期以来,内地比较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虽然也提出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平衡,但现实中二者的天平偏向了义务。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荣誉感,更重要的是让纳税人享受广泛足够的公共服务,甚至是向纳税人返还税收。香港人在2008年和2011年,曾两次享受政府发放的6000元红包。澳门在2008年和2011年,分别向全体居民发放了5000元和4000元红包。而内地在税收返还以及在各项福利的覆盖面和深度上都还不尽人意。税制上的纳税人权力意识优先思想,值得税制改革借鉴和吸收。
其次,税制改革要从强调征收入库向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睦方向转变。长期以来,内地在税收征管上,乐于见到财政收入的超高速增长,而在促进家庭的和睦上则重视不够。拿个税来说,内地的税制迟迟没有引入家庭的概念,同样的收入交纳了同样的税收,而由于家庭的负担和赡养的人口不同,就造成了税制的不公平。在香港,如果需要供养父母,或需要赡养配偶与儿女,收入免税部分甚至可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所以即使是年入30万元或者50万元,可能一年纳税也就数千元或者是数万元。
内地如果引入家庭的概念,将对减少剩男剩女、减少抛弃或虐待老人等现象,起到一定作用。技术的大发展使税收征管方式的改变非常容易,综合征税和按照家庭征税早已没有任何障碍。
从港澳的税制案例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不少值得借鉴的东西,如高免征额、税负主要落在富裕群体身上等等。这些也应借鉴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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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