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并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应该说,这是一个适时的也是必要的决定。
所谓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就是国家作为国企的所有者,向国企收取的利润,俗称红利。事实上,国企尤其是央企,早就应该向国家上缴红利了。
众所周知,民企的利润归企业老板支配和处置,同样道理,国企的利润也理当归国家支配和处置。但在我国,国企在长达近15年的时间里不向国家上缴红利,而且还心安理得。早期,国家出于国企困难的事实以及推进国企改革和战略调整的需要,没有向国企收取红利,可当国企尤其是央企从困难中走出,而且几乎个个都“养”得“膘肥体壮”后,它就必须履行义务,向其出资人和所有者缴纳红利。不过,遗憾的是,直到2007年9月,国务院才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目前,央企税后利润收取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资源垄断型企业,收取比例为10%;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收取比例为5%;第三类为中储粮、中储棉等政策性公司,暂不收取。三类企业的资产总额超过22万亿元,占全国国企资产总额的55%。另外,数量众多的金融企业和铁路、交通、教育、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所属央企均未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
从2007至2009年,这些央企共向国家上缴红利1572.2亿元,其中去年为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专项资本收益600亿元)。与此同时,上述企业去年共实现利润总额9655.6亿元。国家收取的红利约为其利润总额的十分之一。这无疑是一个相当低的水平。
为什么强调国企必须向国家分红?除了这是国企的责任以及它们现在有能力和实力向国家支付红利外,还基于以下一些原因:
其一,大量未分配利润留存企业,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会导致企业过度投资和扩张,不仅影响企业主业的发展,分散化投资,还使得国家抑制投资过热的效率打折扣,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
其二,国企尤其是垄断央企将巨额利润留由自己支配和分配,既会造成企业内部的分配不公,使得高管和一般员工的收入差距过大,更会制造行业的收入差距,加剧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不公。当前在国民财富的分配中,有从普通行业向垄断行业不断集中的趋势,一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高达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这是造成国民收入分配两极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三,在国企改制和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不断向企业注入政策等资源,剥离企业的社会负担,甚至直接向亏损企业进行补贴,而这些是民营企业享受不到的,这使得国企能够借助上述特殊资源在市场竞争中取胜。某种意义上说,央企能够快速地走出危机的泥潭并不断创出利润新高,与国家在危机时向央企注资以及赋予各种特殊政策有着直接关系。因而,国家有理由通过它的后续资产获得回报。
强制央企向国家分红只是解决了问题的一部分,问题还在于,收上来的红利如何使用,是用先征后返的形式重交给企业支配使用,还是上缴财政用于国家更急需的方面,反映出央企的红利是不是真的还利于民。2007年在编制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曾发生红利由国资委还是财政部掌管之争,后来虽然明确由财政部掌管,但从这两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来看,主要用于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真正用于改善民生的很少。如果这样,国家向央企收取红利的意义就大打折扣。目前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还非常欠缺,央企红利无论是投向资金缺口巨大的农村义务教育,还是用于填充全民社保账户,减少养老金亏空,或者投向公共医疗卫生领域,其效果都比流向企业好得多。
国企尤其是央企享受了国家太多的各种资源。现在企业的战略布局已定,发展势头稳健,有能力也有义务来更好地回报国家。因此,下一步应该恢复向整个国企征收红利,并提高征收的水平,做到国企红利真正为全民所分享。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