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误如何补偿,谁说了就算

2010年11月03日 10:31   来源:红网   郑渝川
    11月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下发《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不正常航班承运人服务和补偿规范(试行)》,除了春秋航空外,国内航空公司将实施新的延误补偿。该《规范》提出,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不正常,航空公司不承担补偿责任,机场或航空公司协助旅客联系餐饮服务和休息场所,相关费用由旅客自理。此外,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的延误,超4小时以上,要为旅客安排休息场所,补偿300元购票折扣或200元补偿款;延误八小时以上,提供450元购票折扣或300元补偿款。(《武汉晚报》11月2日)

    这项由航空运输协会下发的《规范》,引发最多争议的,倒不是与机票定价相比显得“寒碜”的补偿款标准,而是其首先区分非承运人原因和承运人原因,而没有保障乘机旅客如何确切的了解、区别、鉴别延误原因。《规范》将前者解释为“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或公共安全等原因”;而将后者说成是“航班计划、机务原因、航班调配、运输服务、机组等原因”。

    经常乘坐飞机并多有航班被延误经历的人都知道,每当延误,机场或航空公司值班人员就会用暧昧不清的理由,将原因解释为所谓“非承运人原因”,其解释就写在登机口的一块小黑板,或者由值班人员口头通达。这样一来,旅客不仅当时无法判断原因的真实性,事后也无凭据查证并索赔。

    甚至可以说,正是航空运输企业采取这类侵犯旅客知情权做法,才导致对延误原因疑虑重重、对准确起飞时间达不成预期的旅客,不得不以强烈的动作,来表达抗议、要求得到餐饮等安置及补偿——企业与旅客之间的信任关系,首先是被企业行为所破坏的。换言之,航空运输企业凭借其承运关系中的强势地位,而垄断航班延误原因解释权等做法,不被纠正和制约,别说300元、200元现金补偿,恐怕就连3元、2元,也不会自动自觉的送到被延误旅客的手中。

    由航空运输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自觉或不自觉的“照顾”会员企业,也勉强算得上理所当然。但需要指出的是,航班延误的原因解释、赔偿和补偿内容等情况,不能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行业协会单方面说了算,否则今后就很容易出现,机场方面动辄将不服从这个《规范》的旅客作为拒绝服务对象甚至恐怖分子进行处理的情况,粗暴的侵犯旅客利益。此事应当引起各级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以及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方面的重视,重新酝酿起草更为公平和均衡的航班延误补偿办法。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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