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其中部分内容直指近年来社会反映强烈的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列为违法条款。
(10月21日《山东商报》)
尽管“霸王条款”人见人恨,但各行各业的“霸王条款”依然生命力强劲。现在,国家工商总局拔出“利剑”刺向“霸王条款”,用意非常明显:这不仅是为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需要,也有利于企业和商家的长远发展。
如果说,对于竞争激烈行业里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还有“用脚投票”权利的话,那么,在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失衡的背景下,面对垄断行业的“霸王条款”,普通消费者只能选择委曲求全、自认倒霉。
这些行业之所以“店大欺客”,把不平等条款强加于消费者,是因为他们大都处于垄断地位。有的企业“别无分号,只此一家”,有的行业尽管有几家“分店”,但由于竞争环境不太充分,再加上他们是利益同盟,顾客选择余地异常狭窄。
在欧美一些国家,一些特定行业也实行垄断经营。但由于政府规定了严格的定价和服务标准,有成熟的成本监审办法,有效地规避了企业出台任何霸王条款的可能。反观国内,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垄断行业出台类似的管理办法,在有漏洞可钻的情况下,个别垄断企业为所欲为,利用霸王条款不断拓展自己的收费“地盘”,定价畸高、服务质量差等情况屡被诟病。
鉴于此,笔者觉得,要想治理“霸王条款”,应先拿垄断行业开刀。比如,相关部门应该参照《反垄断法》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对涉及垄断行业的收费项目进行彻底的“大扫除”,尤其要对各种“霸王条款”果断叫停。这不仅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能让垄断企业真正做大做强。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