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经济眼 > 正文
中经搜索

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差钱”,差的是问责

2010年08月30日 07:53   来源:红网   王清
    8月10日,住建部派出多个督察组,由副部级官员带队,奔赴全国各地检查地方保障房建设。住建部官员透露,上半年保障房进展并不理想。在常州会议上传出的消息是,各省负责人在提出当前面临的问题时,无不将“资金投入”列为第一难题。(东南快报8月29日)

    日前在常州召开的全国保障房建设工作座谈会上传出的信息是,上半年保障房进展并不理想,中央对此甚为不满,李克强副总理要求各地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保障房建设落在实处。保障房建设进展缓慢,各省负责人无不将“资金投入”列为第一难题。这就令人费解,国家对保障房建设的资源来源早就有着充分保障,何以到了今天仍旧面临“捉襟见肘”乃至“无米可炊”的窘境?

    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来源做了4个方面保证: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毫无疑问,国务院这种规定,是严肃的,刚性的,容不得讨价还价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的。事实上,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约合1.59万亿元,房地产用地出让金1.33万亿元,按照10%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计算,当年可提取近2000亿元。这仅仅是土地出让收益的一部分,再加上地方财政对保障性住房的应有投入、住房公益金的增值收益部分,从理论来讲,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根本无忧。

    况且,国家为了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扶持力度,于2008年底推出三年9000亿元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解决1000万户困难群众住房。后来,国家又从4万亿投资计划中再拿出4000亿投入这块,一共可以兴建1600万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这样匡算起来,2009年度和今年度,每年国家和地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大约在7000亿至8000亿之间。而今年中央计划完成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住房580万套,需要投资近6000亿元。

    可以说,保障性住房建设从来就“不差钱”,“差”的是地方政府的态度。与卖地的狂热相反,地方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入令人失望。来自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的数据表明,2009年国家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中,全国共需投入1676亿元,结果截至去年8月底,保障性住房建设完成投资394.9亿元,完成率为23.6%。广东省人大代表李永忠在今年广东省两会期间审查预算草案时惊讶发现,2009年全省卖地收入960多亿元,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是6亿元,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只占了0.6%。经济发达的广东尚且如此,遑论其他地区了。常州会议透露,保障房建设完成较好的福建省,截至目前,共建成保障性住房25828套,完成投资39.5亿元,也仅占年度计划投资的42.2%。

    一些地方政府从骨子里不想发展保障性住房,因为加大保障性住房开发,势必需要地方政府拿出一定面积的土地来配合开发,这对卖地生财的各级政府来说,无疑在剜他们的心头之肉;更主要的,是改变了房地产市场的供求格局,房价难以上涨,土地价格也会随之下跌,这是他们最不愿意看见的。在理念和目标上,中央政府把房地产当做民生问题,希望房价能够让大部分老百姓承受得起;而地方政府则是把房地产当做经济支柱,土地出让金和税收是地方政府最关心的问题。

    针对保障房建设进展缓慢问题,据说中央政府主要采取两种措施来解决:一是进行工程问责和督察,二是允许部分城市公积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逐渐探索REITs(房地产信托)试点等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其实,无须两条,只要严格执行第一条就够了,对没有完成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严厉问责,摘下几个市长项上的顶戴花翎,就什么问题都解决了。

(责任编辑:年巍)

延伸阅读
  • ·警惕保障性住房也分等级    2010年04月06日
  • ·"保障性豪宅"给谁住?    2010年04月04日
  • ·有必要成立保障房建设统管机构    2010年02月24日
  •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