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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关键是看执行力

2010年08月30日 07:50   来源:大众日报   胡 艺
    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与工作人员石毅近日在人民网上刊登文章,认为自今年各地普遍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是对2009年因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停止调整的一次迟到的“补偿性上调”,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无关,并直言工资集体协商才能惠及所有劳动者。(近日《新京报》)

    张建国说的不错,切实提高劳动者工作报酬,必须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往,由于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比如对国企高管限薪,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等。但是职工工资待遇偏低,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依然客观存在。

    全总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都将纳入工资集体协商的范畴。无疑,如果工资集体协商被全面落实,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鉴于劳资关系的复杂性,不能指望一个通知、一个要求一劳永逸解决问题。

    工资是宽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工资单,还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福利待遇、工伤待遇,工资以何种形式发放、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者休息权利,等等。我认为,全总不仅应该要求基层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而且要推动完善相关细节设计,让制度名副其实,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

    比如协商加班工资的问题,不仅要让职工拿到合理加班工资,且职工加班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不能超过职工可承受的劳动强度。再比如,由谁主导、主持工资协商的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愿景很好,但参与工资协商的人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企业工会是否具有独立自主权?工资协商人员能否积极维护普通职工权利,等等,都应当在工资协商制度中体现出来。

    为了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资协商环节的参与者应该代表劳动者意愿,或者直接通过民选的方式产生,他们必须具备相关法律知识,最好不要受雇于企业,与企业发生直接利益关系。如果不在工资协商制度设计之前未雨绸缪,完善这些具体措施,即使工资协商人员由工会与职工代表组成,他们仍可能成为企业的代言人,让工资协商的意义打折扣。

    另外,具备工资协商条件的多是比较大的企业,还有更多的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层层转包的工程中包工头与员工的工资如何协商呢?实际上,工资待遇最低、维权最困难的,往往就是这些不规范的小企业、小作坊的职工。如何为这些弱势职工争取合理的工资报酬,保护他们的权益,应该有预防机制。

    因此,要让劳动者有尊严地劳动,包括全国总工会在内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个权益利器。对协商制度不仅要有粗线条勾勒,而且要有细致周到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基层工会在用人单位要有为有位。不能延续企业主兼职工会负责人的“家天下”局面。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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