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当谨防“一举三失”

2010年08月07日 08:01   来源:红网   陈庆贵

  8月5日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北京等28个城市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8月6日《京华时报》)。

  应当说,用公积金建保障房的良苦用心和良善用意不言而喻不容置喙。我的问题是,良好的愿望从来就不等于良好的结果。按照理想化逻辑,用公积金建保障房确有可能产生盘活资金将死钱变成活钱、分流房市刚性需求策应“新国十条”调控,以及加快保障房建设实现政府让居民“住有所居”“居有其屋”的公共目的,似乎堪谓“一举三得”的“好经”。然而,现实教训一再昭示国人:当下中国大不乏“歪嘴和尚”,一旦“歪嘴和尚将好经念孬”,结果就有可能非但不是“一举三得”而是“一举三失”。

  理论上,用公积金建保障房具有先天瑕疵。公积金与保障房是两个不同概念,二者性质用途操作迥异。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双重特质:一谓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属职工工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专户内,且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再谓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保障房则不可同日而语,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将住房分为公屋或私屋乃世界各国通行惯例。所谓公屋即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也就是说,公屋就其本质而言,政府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将公积金与保障房混为一谈用公积金建保障房,显然是张冠李戴李代桃僵。这种人为想当然导致的实质私权利向公权力让渡,显然难以在公众认知上树立政府公平正义的公信力。

  按照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项目贷款必须定向用于试点项目,严禁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和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贷款到期后贷款本息必须全额收回。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建设应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规定,利用项目贷款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老实说,在当下中国房地产市场潜规则勃兴明规则式微开发秩序严重失范的生态下,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完全有可能被变相或恶意挪作作用,果如是,对当下正处于多方利益肉搏节骨眼上的房地产市场调控而言,则不啻于一种变相“救市”。因为:藉以公积金贷款“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意外放水,正为资金链犯愁的房地产商们的资金链将得到加固,他们将有更加充足的底气和理由与“新国十条”抗衡下去,从而死扛做猪坚强“将高房价进行到底”。

  就操作层面窥,诚如北京中原三级市场总监张大伟所言,“这项政策算得上是公积金贷款建房‘专款专用’对缴存人的回报,但实施起来极其困难,甚至会出现与现行保障房申请办法‘打架’的局面。”我注意到相关通知中有“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等字眼。我想请问的是,所谓“同等条件”如何界定?事实上,不在少数的未缴存公积金家庭经济状况很可能比缴存家庭住进保障房的需求来得更迫切,面对如是情形,我再请问:缴存职工的优先购买租赁权,岂非造成保障房分配不公平?

  “七月流火”,但愿隔岸观火的我这泼冷水能让备受酷暑折磨的国人降温;但愿我的上述忧虞是杞人忧天。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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