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的工伤死亡补偿新标准依然偏低

2010年07月22日 08:23   来源:千龙网   楚一民

  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20日透露,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将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300元,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最高能获得60万元补偿金。

  众所周知,我们熟悉的现行“不低于20万元”的标准,实际上是山西省早在2004年制定实行的一个标准。此后,随着各地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这样一个在当时显得不低的地方标准,遂被各地不约而同地借鉴采纳,逐渐成为全国性的补偿标准和定制。6年过去了,全国GDP和政府财政收入增长都差不多已有3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增加近2倍,“20万元”的标准若依然停滞不前,显然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而“34.6万”的新标准,相比于上述这些6年间发生的变化,无疑“只低不高”。“34.6万”的新标准之于“20万”的旧标准,事实上连基本的人均收入增长幅度都没能赶上,更不用说赶上国民经济、GDP本身的增长了。

  这意味着,“20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新补偿标准,其实并不完全合理,也不能完全准确反映现实的补偿需要。比如说,一个二十来岁的工人与一个四五十岁的工人,给予同样的20倍补偿,显然并不合理,而合理标准,正如前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指出的,应该是“死者越年轻,获得的赔付额将越多”。(2007年3月8日《南方都市报》)

  再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基准,我以为,同样也不尽合理——既然是“工伤死亡补偿”,为什么补偿基数不是更实际的工人年均工资,而是更抽象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难道他们的不幸死亡所损失的不首先正是自己的工资?

  此外,“20倍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新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的巨大差异,也是一个明显瑕疵。显然,更合理公允的标准应该是,低于全国人均收入的地区按全国人均计算,而高于全国人均收入的地区,则按当地实际收入水平计算。

  如果上述不合理之处均能逐步得到改进和完善,那么工伤死亡补偿金,无论是作为“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的手段,还是作为“抚慰逝者及其家属”的方式,都才可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和实现其社会价值和功能。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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