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市场分配体系,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过,莫因“工资条例”的出台而弱化了行政责任。
以工资协商制度为例,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意味着职工与资方要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对话。然而,当前的状况是,“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窃以为,在这种语境下,即便是有法律的明确规范,工资协商制度也难以有实质性的进展。
换言之,“工资条例”可以将“工资协商”列入强制执行的法律规范,但“协商”只是一种劳资关系博弈的起始状态,其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其结果能否达到制度目标,其实已经不是一部法律规章所能全程“控制”住的。所以,必须要一方面增强职工的权利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另一方面要大力推动“工资条例”的贯彻落实。
从这个角度来看,“工资条例”出台后,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责任非但不能弱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