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情绪激动”,法院就玩“四审”?

2010年04月10日 08:14   来源:羊城晚报   滨 兵

  近日,河南平顶山开发商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将一名房主的房子强行征收,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对房主有利的判决之后,因开发商“情绪激动”,平顶山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要对这一案件进行第四次审理,而这已经违反了法律关于案件诉讼次数的规定。(4月8日 《潇湘晨报》)

  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自家房子,却要被开发商收回去,如此荒唐可笑的案件,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不仅予以受理,而且真的判决开发商收回。在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最终作出有利房产主人的判决之后,开发商的“情绪激动”了,平顶山市人民法院竟然再次立案,而立案理由居然是:开发商“情绪激动”。

  开发商“情绪激动”,后果很严重,不仅公民的合法房子要三番五次地被折腾,就是法院也要不厌其烦地立案一审再审。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然而,平顶山市人民法院却审理四次。是法院不懂法吗?显然不是,我们只能说,是开发商太厉害了,是开发商的“情绪激动”太厉害了。

  开发商有情绪,但作为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的公民恐怕情绪更激动,凭什么开发商想收回就收回?凭什么法院如此宽容开发商?凭什么开发商的“情绪激动”就能够左右法院?尽管“情绪激动”是人之常情,但“情绪激动”毕竟还是有高低之分。如果事情倒过来,恐怕公民的情绪再激动,法院也是不给予任何理睬的。

  开发商的“情绪激动”能超越法律?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在我看来,“情绪激动”只不过是块遮羞布,如果没有背后的交易,法院难道会置法律于不顾进行第四次审理吗?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是一次最坏的“普法教育”。

  开发商“情绪激动”成为立案理由相当荒唐,如果不彻底查清楚,如果不将相关人员绳之以法,开发商“情绪激动”说不定就能够成杀人的理由。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