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五千未击中开发商命门

2010年01月22日 10:20   来源:中国网   叶祝颐
    今年内,广州市物价局将研究推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每个楼盘的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不仅需要一次性将所有房源全部拿出来销售,不得“捂盘”,而且必须将每一套房屋的售价在售楼大厅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接受政府和购房者的监督。根据《价格法》,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企业或商铺,处罚的标准为罚款5000元。(1月21日《广州日报》)

    2009年以来,楼市重回快车道,房价一路飙升。开发商的各种哄抬房价伎俩又频频抬头,令人忧虑。对开发商欺骗消费者、掏空健康楼市灵魂的违规行为无疑应该坚决打击。广州市物价局将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对不执行明码标价的开发商进行处罚,初衷无可厚非。但是5000元的罚款标准又让人哑然失笑。罚款5000元显然没有击中开发商违规经营的命门。就连物价局副局长邱亿通也承认,“这个数字相对于高企的房价而言,确实不算啥”。

    有关明码标价的问题,《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邱副局长的解释似乎满有道理。但是,有必要说明的是,《价格法》1997年获准通过,1998年5月1日开始施行。当时,住房货币化改革刚刚起步,商品房市场尚未成熟,立法部门不可能充分预见到十几年以后商品房热销,开发商不明码标价的情况。面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订法律条文,避免法律滞后,十分必要。但是立法需要一个不短的过程,物价部门显然不能坐等立法,听任开发商钻法律空子,肆意哄抬房价。

    其实,约束开发商价格行为的不止这一条规定。《价格法》第十四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而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新修订的《处罚规定》,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最高可罚50万元,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元。开发商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不明码标价,虽然与明目张胆的串通操纵市场有所区别,但是开发商普遍采用这种被称为“饥饿营销”实为欺诈营销的手段运作房产市场,实际上形成了隐性价格卡特尔。

    物价部门不以新的法律精神惩治违规开发商,而以5000元的罚款旧规约束充满暴利泡沫的房地产行业,颇有选择性施法的不作为意味。在住宅均价过万元的广州,开发商价格违法罚款5000元,违法代价不到半平方米的房价。与庞大的利益相比,区区5000元罚款如何遏制开发商的违法冲动?如果物价部门以如此罚款标准监管开发商,只能算作政府平息高房价民怨的姿态而已,不仅不能有效打击开发商违法经营行为,还有变相纵容、“激励”开发商违法经营之嫌。

    除了开发商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以外,花样翻新的策略涨价例子也不少见。比如,有的开发商拿地以后,迟迟不开工,房子已经竣工迟迟不办理预售许可证。然后把房价高涨的责任推给市场供应不足,说丈母娘造就了住房刚性需求。这样的涨价套路,显然比结盟涨价要策略得多。

    国家发改委曾明确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须把握好政策界限,严格区分成本推动正常转嫁与借机哄抬价格的界限、区分企业自主定价与串通涨价的界限、区分价格信息服务与操纵价格的界限。”查处明目张胆的无理由涨价倒不难,但是“策略涨价”对有关部门显然是一个考验。

    “国十一条”已经吹响了中央调控房价的号角。接下来靠地方政府去执行。要我说,对违规开发商,不仅罚款5000元是个笑话,就是按100万元的罚款上限进行处罚,作用也不明显。要遏制开发商违法经营冲动,应该针对住房产品的特殊性,制定更为严厉的处罚细则,加大开发商的违法成本,并提高执行力,避免开发商架空“国十一条”。从而引导开发商放弃暴利心态,用正常手段运作房地产市场。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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