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金刚:"铁老大"低头 消费领域"霸王条款"何时休?

2011年09月18日 06: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日前,铁道部发布消息称,从本月25日起,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调整。根据新的退票费规定,开车前,退票费由原来按每张车票面额的20%计收下调为5%,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计算,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这是铁道部自1997年开始收取火车票退票费以来,首次对退票费进行重大改革。(9月16日《京华时报》)

    早在15年前退票费规定出台之初,不少旅客就对“铁老大”高额的退票费产生质疑。在公众质疑了15年之后,“铁老大”终于正式发布消息,下调退票费。

    我们不妨来回顾一下铁老大与旅客在“退票费”问题上的历史恩怨。2004年,郝劲松以退票时被收取2元退票费且无正式发票为由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郝劲松败诉。2006年,律师李苏滨退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0%的退票费。他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诉讼。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表示,《铁路法》规定退票费由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北京铁路局核收李苏滨2元退票费并无不妥,故驳回上诉。2008年,在北京西站退票时被收取了20%退票手续费的徐建国起诉铁路部门。他认为,收取退票费的规定在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此案最终撤诉。2011年,市民褚朝新以5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张京沪高铁车票,退票费111元。为此,褚朝新委托律师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

    其实,类似的恩怨和争议并不局限于铁路运输领域,在生活中的很多角落也经常能看到各种“老大”的影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选择的产品和服务越来越多,但随之而来的各种“条款”、“规定”也多了起来,这其中就包括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某些公用事业企业及在某一领域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惯于制定出一系列的“霸王条款”来限制,甚至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目前,在中国横行的“霸王条款”主要集中在四类领域中:一是电信、供电供水、公共运输等垄断行业;二是保险等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行业;三是商品房、家装、家具等高额消费品;四是旅游、中介等服务业。上述行业领域经营者制定出的“霸王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制定方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极力为自己免责;在格式合同条款中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不约定消费者的权利,限制或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在消费者选择争议的解决途径时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等。不难看出,这些“霸王条款”的制定方是在利用其优势地位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利用单方面制定的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比如,“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就是很常见的“霸王条款”。

    市场竞争不充分,部分生产者和经营者仍处于垄断地位,是“霸王条款”产生的重要根源。要想根除“霸王条款”,就必须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彻底打破垄断,弱化某些行业“老大”的传统垄断地位与垄断优势,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

    换言之,如果消费者有了充分的自由选择权,“霸王”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此外,对于个别自然行成的垄断行业,有关部门也应强化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无论如何,“铁老大”对于已坚持了15年的“霸王条款”有所低头当然是件好事,但潜伏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很多。对于所有的“霸王条款”,都不给它“抬头”的机会,岂不更好!如果有一天,所有“霸王条款”的制定者都低下了“高贵”的头,我们的生活和消费环境一定会更加和谐!(郝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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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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