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族立法的特定程序
清朝统治者对于民族立法十分重视,在程序上多由主管民族事务的理藩院直接奏请,由皇帝亲自掌握。以《理藩院则例》纂修为例:
乾隆五十四年(1789)至嘉庆年间,由于统一准噶尔部以及土尔扈特部回归,整个厄鲁特蒙古编旗建制,原有的蒙古律例已近半过时。因此,理藩院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四月十八日奏称:“查臣院旧有满洲、蒙古、汉字则例一百九条,自乾隆五十四年校订后,迄今二十余载,所有钦奉谕旨及大臣等陆续条奏事件,俱未经纂入颁行……请将自乾隆五十四年以来,应行纂入案件增修纂入,永远遵行……理合恭折奏明请旨”[27]修纂。奉旨:“依议。”由此,正式开馆纂修《理藩院则例》。
嘉庆二十年(1815)十月初七日,理藩院奏称:“将旧例二百九条逐一校阅。内有二十条系远年例案,近事不能援引,拟删。其余一百八十九条内,修改一百七十八条,修并二条外,并将阖院自顺治年以来,应遵照之稿案,译妥汉文,逐件复核,增纂五百二十六条。通共七百十三条。”并将翻译为满洲、蒙古文字。奉旨:“依议”。[28]
嘉庆二十二年(1817)十月二十七日理藩院奏请:“……翻写清书六十七卷,蒙古书六十七卷,刷印汉字样本六十七卷,共计二百零一卷,均已告成。”俟满文、蒙古文刊刻后颁发蒙古、新疆等处。
道光朝《理藩院则例》仍进行多次纂修。道光二年(1823)十二月,理藩院奏请续纂《理藩院则例》。道光六年(1826)十一月初四日理藩院谨奏:“于现行则例内前项不妥各处,共修改二十一条。仍照前次进呈式样,将原例先列于前,次列续加修改新例于后,以清眉目。并于原例下逐加按语,以识删改缘由。其续加修改条例之首,并删改字句处所,均粘贴黄签,以便圣览。”[29]
道光七年(1827)九月十一日理藩院谨奏:“有关蒙古、回部王、公等升降、袭替、户婚、田土、仓粮、军政、议处、议叙、刑名、罪罚以及呼图克图喇嘛等事宜,分别纂辑修改,详酌确定,恭缮黄册,于道光五年六月进呈。并因定例各条均已明备……统计新旧共得例一千四百五十四条,共分六十五门。”[30]
道光十三年(1833年)三月初五日,理藩院谨奏“蒙古则例应行修辑”,“其蒙古则例中,如例文不备、例意两歧、例语含溷、例句虚冒等处,一体妥为修辑。其有案可辑者,钦遵原奉上谕及臣工条奏原案纂辑;其无案可遵应行增纂者,拟比照六部则例,仍体察蒙古情形量为变通,缕晰条分,详酌确定。”“奉旨,依议。”[31]
除理藩院奏请、奉旨立法外,皇帝还针对某些立法亲自拟定要点,指陈方略,供立法者遵照执行。例如在制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之前,乾隆帝亲自开列六款立法要点,要求福康安等“将所指各款,熟筹妥办,务期经久无弊”。“六款”如下:
“一、……查藏内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呼毕勒罕圆寂后,令拉穆吹忠作法降神,俟神附伊体,指明呼毕勒罕所在。乃拉穆吹忠往往受嘱,任意妄指,以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亲族姻娅递相传袭,总出一家,与蒙古世职无异……嗣后应令拉穆吹忠四人认真作法降神,指出实在根基呼毕勒罕若干,将生年月日各书签,贮金奔巴瓶内,令达赖喇嘛等会同驻藏大臣对众拈定,作为呼毕勒罕。不得仍前妄指,私相传袭。
二、……嗣后商卓特巴、噶布伦等缺,应听驻藏大臣秉公拣选,其收支一切,亦令驻藏大臣综核。凡换班官兵及驻藏大臣公用,俱不得于商上侵挪。其商上出息,除养赡喇嘛番众,或有羡余,即为添补唐古忒兵丁养赡之用。
三、派往驻藏办事之员多系中材谨饬。伊等前往居住,只图班满回京,于藏中诸事并不与闻,听达赖喇嘛等率意径行,是驻藏大臣竟成虚设。嗣后藏中诸事,责成驻藏大臣管理。遇有噶布伦、商卓特巴、第巴、戴绷等缺,秉公拣选奏补,不得仍前任听达赖喇嘛等专擅,致滋弊端。倘原设章京、笔帖式等员数不敷,酌量添设,以资差委。
四、查系藏内边地,一一设立鄂博,毋许越界。驻藏大臣按季轮往稽查,并将各该处驻兵勤加操练。
五、廓尔喀抢掠扎什伦布物件,倘送出时即稍有短绌,不必过于查究。仍将物件给还该喇嘛,不必入官。
六、布达拉,扎什伦布两处商上改隶驻藏大臣综理,只须代为稽核,不可过于严切。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自用及公用各项仍听其便,无庸管束太过,以示体恤”。[32]
据此,福康安等会同达赖、班禅方面人员,共同议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经乾隆帝批准,称为《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又称《钦定西藏章程》或《钦定章程》。[33]
在清朝统治期间,并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由民族事务最高管理机关理藩院纂修则例,一者熟悉该法的纂修演变过程,了然应删应补之处,再者更能体现妥善管理民族事务的要求。而由皇帝直接掌握理藩院立法的进程,不仅增强了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且更及时反映了皇帝的意志与国家的政治倾向。除《理藩院则例》外,其他民族立法也多由皇帝指陈方略,亲自掌握,充分显示了清朝最高统治者对于民族立法的重视。
总括前述,清朝的民族立法是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有效地调整了民族关系,巩固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丰富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内涵,其立法经验,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特别是民族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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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原修则例原奏[M](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见《钦定理藩部则例》,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1998年12月
[28]原修则例原奏[M](嘉庆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见《钦定理藩部则例》,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1998年12月
[29]续修则例原奏[M](逆光六年十一月初四日)
[30]续修则例原奏[M](道光七年九月十一日)
[31]续修则例原奏[M](道光十三年三月初五日)
[32]清史录藏族史料[M]之七,第3465-3466页
[33]钦定章程[M]藏文原本地拉萨大昭寺和扎什伦布寺内,译文见牙含章:《达喇喇嘛传》第62-71页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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