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中国末代的封建王朝,其法制传承了汉唐宋明的传统,具有较大的发展,尤其民族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堪称中国古代民族立法之大成。清朝的民族立法,从关外时期宣布盛京定制起,直至晚清修订《理藩部则例》等具有一贯性,无论立法原则、立法程序、立法经验都带有鲜明的特色,而且颇有借鉴意义。
一、 宣布盛京定制为清统治者提供了重视民族立法的先验
建设后金政权的实践,使努尔哈赤逐渐形成了治国必须重视法律的意识。他曾告诫诸子侄和八旗将领:“要怀公正之心,教导国人牢记法令。”[1]“为国之道以何为贵?在于谋事公信,法度严明也。其弃良谋、慢法度之人,无益于此道,乃国家之鬼祟也。”[2]天命七年(1622)二月,努尔哈赤以颇为自得的口吻谕示来归之科尔沁蒙古乌鲁特部贝勒:“吾国之风俗,主忠信,持法度,贤能者举之不遗,横逆者惩之不贷,无盗贼诈伪,无凶顽暴乱,……尔蒙古人,持素珠念佛,而盗贼欺伪之行不息,是以上天不佑……若旧恶不悛,即国法治之。”[3]
天聪朝建立以后,随着后金对明王朝与察哈尔战争的胜利,皇太极已被归附的蒙古各部落拥戴为盟主,针对“蒙古诸部落,向因法制未备,陋习不除”[4],时叛时服的状况,为了使之接受后金法制的规范,与军律的约束,共同征战,进而巩固满蒙的政治军事联盟,皇太极自天聪三年(1629年)至崇德三年(1638年),先后以敕谕的形式向外藩蒙古诸部落颁示后金法律,令其遵守。史书称之为向外藩蒙古宣布盛京定制。
盛京定制内含的主要规范如下:
其一,确认外藩蒙古对后金政权的从属关系,“令悉遵我朝制度。”对来归的有功的诸部落仿满洲制封给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等爵号,同时规定外藩各旗每年元旦俱来朝贡,当至不至者治罪。
其二,以军律的形式,约会从征,整饬军旅,严惩叛逃。
其三,划定各部落驻牧界限,不得越界。制定蒙古各部落惩治命、盗、奸情以及逃人之法。
其四,仿后金编丁之法,整顿户籍。
其五,严申后金的司法管辖权。一般命盗案件由扎萨克王、贝勒、贝子、公等审理;重大案件由理藩院派官审理,或由理藩院组织会审,最终由皇太极断结。
关外时期向外藩蒙古诸部落宣示盛京定制,使归附的蒙古部落接受后金法制的约束,巩固了其对于后金政权的从属关系,加强了与后金政权的政治、军事联盟,推进了对明战争的胜利。这项成功的历史经验,对于有清一代的统治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体现在清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的民族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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