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修改当为公民知情权保驾护航

2010年02月26日 09:20   来源:千龙网   杨涛
    时隔半年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24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政府文件和信息保密问题,不仅与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密切相关,而且与每一个公民休戚相关。公民举凡工作、生活、经商、诉讼、科研,无不涉及需要知晓政府文件和相关信息。《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和科学,公民的知情权就更为完整一些;《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粗略笼统或不合理,公民的知情权就可能大大受到挤压。

    过去的经验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几年来,之所以没有取得人们想像中的成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部门以“国家秘密”为借口阻挡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步伐。有数据显示,2008年某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申请获批,而在拒绝公众申请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事涉“国家秘密”。郑州市规划局批准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4000多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面对公民信息公开的要求,规划部门表示:“规划信息属于秘密”;北大法学院三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和资金流向被拒绝,理由也是涉及“国家秘密”;同样,尽管广州市财政局已经应公民要求公布了财政预算,但其他一些地方的政府机关仍然以财政预算属“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现行《保密法》的一些规定或许助长了部分相关部门的类似行为。比如,现行《保密法》仅笼统地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界定为“国家秘密”,这种过度宽泛的规定,使得几乎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有可能被纳入“国家秘密”之中。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披露,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被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此外,现行《保密法》对于定密权限的规定也较为宽泛,“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换言之,各个政府部门其实都有权认定何种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此一来,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划定自己的“绝密级文件”。这种情况下,公民要求信息公开之路势必更为艰难。

    此次正在审议中的《保密法》草案,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上都有诸多进步。比如,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使得“国家秘密”的界定更为明确;草案对定密权限进行了收缩,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草案还对涉密文件的解密进行了规定,避免了政府信息无限期保密,规定除特别情况外,绝密级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期限不超过20年,秘密级期限不超过10年。

    不过,从现有的修改来看,《保密法》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仍然有限。《保密法》的修改还应在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之间不断地进行平衡,要进一步为公民的知情权保驾护航。比如说,草案可以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一些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如财政预算等信息;另外,还可以考虑在人大下面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对定密范围和定密级别进行监督的机构,当公民对于“国家秘密”的相关规定持有异议时,可以寻求救济,法院也可以借助这个机构来判断政府的定密行为是否妥当,等等。(杨涛)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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