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半年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月24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
政府文件和信息的保密问题,不仅与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而且与每一个公民休戚相关,公民举凡工作、生活、经商、诉讼、科研无不涉及对相关政府文件和信息的知晓。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和科学,公民的知情权就多一点;若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粗略或不合理,公民的知情权就可能大大受到挤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几年来,并没有取得人们想象中的成效,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利用“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的规定,阻挡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步伐。有数据显示,2008年某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获批,而在拒绝公开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事涉“国家秘密”。“国家秘密”俨然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保密法》相关规定的模糊,也助长了这种行为。现行《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过于宽泛,几乎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可以纳入其中。比如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就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此外,根据《保密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都有权确定“国家秘密”,乡政府竟也可以确定绝密级文件。
此次《保密法》修订草案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上,都有诸多进步,不仅对更明确地界定了何为“国家秘密”、收缩了定密权限,还对涉密文件的解密进行了规定,避免了政府信息无限期保密。《保密法》的修改应当不断平衡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为公民的知情权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