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该准则简明扼要地指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与时俱进地提出了对检察官职业行为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学界认为,创立检察制度的目的有二:一是实现法治国的功能;二是守护法律公平与实现社会正义。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明确提出对检察官的期望:“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责。”在美国,特别检察官考克斯曾被誉为“美国的良心”,这一美誉折射出检察官不畏权势、公正执法的高风亮节。
对检察官这一法律职业群体,国家和人民赋予其很高期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一员,检察官必须具备忠诚这一基础要求,这也与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息息相关;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的执行者,公正是其价值追求,“其身正,不令则行”。检察官敢于监督、其监督也善,终归于其倾其毕生于公正的孜孜的意志力;检察官肩负法律监督和反腐败的重任,自身清廉与否不仅事关检察系统公信力,而且影响力波及个案公正处理与社会公平正义之实现;检察官虽需“铁面无私”、不徇私情,但检察工作中不可缺少人文关怀,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具体到检察工作中就是要做到“执法理念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作风文明,执法语言文明”。
“欲为神之事,先修神之格”,“国家公器”的委任,不在于创造受托者的权力,而在于赋加其实现社会至善的义务。检察系统依此期许为追求,不断独善其身,力争尽本分,彰显正义。然而,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反腐倡廉扎实有效,这些仅仅是检察官恪守职业道德,独善其身就能大功告成吗?其实,实现上述目标,除了建设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检察官队伍之外,尚需相关制度相济。
具体到我国而言,检察机关虽冲在治腐反贪这场看不见硝烟的战役的前线,但这毕竟不是单枪匹马的硬拼战。讲求战略,可能事半功倍。首先,检察队伍自身须保证其公信力及战斗力。不阿权贵、品行正直、守卫正义、扶弱斗恶,这些品质都是人民对检察人员的深深期许。而《基本准则》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了检察人员的“洁身自好”。其次,逐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加大惩治力度,正本方能清源。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反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120余项。据此,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2009年2月28日,适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写入《刑法修正案(七)》中,中国的反腐法律体系日益与国际接轨,反腐力度与强度得到加强,我国已逐步构建起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但是,系统、独立的反腐法律体系尚未成型,虽有制度皮囊,却无具体可操作的骨架。因此,要切实将停留在制度层面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可操作执行的法律层面,增强这些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有效遏制贪污腐败的作祟心理。再次,让网络监督成为反腐倡廉的尖兵。公众监督一方面可以倾听到民众的声音,另一方面可以将全社会建造成一座“玻璃屋”,公共行为尽收百姓眼底,督促公务人员彻头彻尾地“在其位、谋其职”。而网络监督作为公众监督的一种方式,其实效性尤胜。我国的网民数量庞大,网络监督相比于传统监督更易于营造尤为严密的监督环境,加之网络多实行隐名式监督,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及时报案和处理。案件曝光之后,社会公众的目光聚焦在处理过程上,可以有效阻止可能发生的干预行为。此外,网络监督特有的快速便捷也给检察人员的工作起到风向指示作用。最后,赋予检察人员对抗干扰的“尚方宝剑”。我国虽是一个人情社会,但乡愿是法律人最不能容忍之恶。对检察工作造成干扰的源头无非有三:权势、财势和熟人。面对干扰,检察人员口头说明相关情况,即施压者将会因不善行为而被举报、惩处,并且实行施压者与被包庇者同坐的连带责任制度,通过制度的威慑力还施压者一片“干干净净”的心理境界。当然,这也需要社会各用人单位建立起相应的共同防御腐败的纪律惩治体系,“见不公则伐之,见有义则助之”。
因此,倘若相关制度设计不良,则检察官纵有福国之心,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独善其身亦难施济世之功。《基本准则》的出台传达了国家对检察官这一法律职业群体的殷殷期待,接下来,对其他相关制度的期许亟待落实。毕竟,实现相关目标不能仅仅乞灵于检察官独善其身,也需健全制度相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