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灵雨:惩治拒不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2010年08月03日 09:16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俞灵雨

  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为深入贯彻全国政法工作电话会议精神,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确定了限制高消费的对象是有清偿能力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凡是被执行人有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规定》对限制高消费的启动提出了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申请;二是法院依职权启动。

  一般情况下,限制高消费应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请执行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提出。法院受理了申请之后,应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决定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当事人对法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和复议。

  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启动限制高消费之外,法院有权根据案件执行需要,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此外,限制高消费是一种补充性、间接性的执行措施,不影响其他直接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该说,《规定》的颁布,为惩治拒不执行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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