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在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 |
扬子晚报:经适房要警惕政府谋利
现在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是实现的有限产权,即购买者在购买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其收益归个人所有。《住房保障法》之所以规定“共有产权”,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此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谋利者的利润空间,从而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者。
沈阳晚报:“经适房”还是没有产权好
在经适房转让中,政府真能做到完全监控吗?资金分配,是建立在经适房出售为政府掌握的基础上的。其实,部分经适房转让并不过户,尤其一些亲戚朋友间的转让,往往以公证形式代替过户,这种转让,完全把政府搁置一边,导致利润还是由原房主分享。即便过户,政府也难以掌握真实价格,买卖双方完全可以用假协议压低价格,造成“没有利润”的假象。
千龙网:没独立产权的经适房让居者不适
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标、限价或低租金的住房。本来就具有无偿性、公益性、民生性。然而,现实中不是数量极少,就是推进迟缓;不是名不符实,就是价钱虚高。有些地方的情况似乎更糟糕,因房价居高不下,一大批本有能力买房的居民也望而却步。何以出现这种尴尬?
荆楚网:经适房产权共有体现政府责任担当
经适房仅被界定为“有限产权”,主要体现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等限制性措施。这样的设计虽然能部分限制个别人利用经适房牟利行为,但“有限产权”毕竟属于个人产权和私权范畴,政府公权不具备直接介入权,这一定程度上让地方政府在监督监管上,处于有心无力的窘境。而经适房从“有限产权”转变为政府和公民个人共有,将完全改变旧的法律关系,政府的主体定位将由过去的“外部监督”角色,转变为“直接参与”的共有人角色。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担当。
沈阳日报:经适房“产权共有”还须限制上市
在实践中,“共有”和“私有”的产权比例该如何界定呢?如果“共有”产权比例定得太低,那么,相关利益群体“逐利”的空间就会很大。相反,如果“共有”产权的比例定得太高,那么,在未来有可能的市场交易中,政府则成为最大受益者,而受保障者的利益反而会很少,这就有可能形成相关机构借机“牟利”的局面。而且,只要有利益存在,就会有“逐利”者们的身影出没,这是由资本“嗜利”本质所决定的。因此,无论经适房里面的利益空间有多大,都会有人盯着那些剩余的利益。
编后语:
众所周知,房地产业中频发的乱象、房价的畸高,与政府在其中存有较深的利益纠葛不无关系,包括廉租房、经适房政策在内的住房结构政策,一个重要的弊端在于没有厘清政府与房产市场的关系。僧多粥少的经济适用房屡屡出现造假牟利,关键在于打击腐败和监管不到位。不解决这一点,无论在产权的转让时间或完整性上做出多少限制,都只是隔靴搔痒而已。
回顾:往期“经”点热评>>>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