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防治腐败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党中央、国务院将对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专门规定,要认真抓好落实。4月 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报告本人及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等事项,接受党组织监督,并细化了报告程序。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鉴于历史的经验教训,这项规定要真正成为反腐利器,还需在提高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力上下功夫。
公众为何质疑领导干部“买不起房”
公众对公权的不信任,反映在领导干部住房问题上,是根本不相信领导干部“买不起房”。近年来,一些中高层领导干部在公开场合坦言“买不起房”遭到了公众普遍质疑。事实上,如果单纯以工资与房价相衡量,绝大多数领导干部“买不起房”应是“实话”。但问题是,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又不太能感觉到领导干部有做“房奴”的压抑和因房价飙升而带来的焦虑感。
2007年3月11日,贵州省省长、广州市原市委书记林树森就曾针对“广州的什么领导、广州什么区的领导买不起房”回应道,“有些领导,住的房子都已经200多平方米了,还说买不起房,这是睁着眼睛说瞎话”。而据2007年1月31日中央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报道,开发商在山东省济南市建造的 8栋“经济适用房”,最大的达296平方米,全部被山东省直机关买走,这个事实如果不是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禁止其他单位销售该住房而在济南市当地一家媒体上发布公告,恐怕很少有人知道,山东省直机关竟然买过这样一片应有严格规定销售对象和销售程序的经济适用房。该公告声称:“阳光舜城五地块8栋小高层住宅,即欣欣嘉园翠薇居,是省直机关经济适用房,该住宅已于2000年全部销售给省直机关职工,任何单位无权销售该住宅。”
显然,正是看不惯“哭穷者”官员发表的一番“惊论”和干部侵占政策性住房的偶然曝光,公众才得以知晓领导干部住房所享有的种种“超国民待遇”。因此,要让公众相信领导干部“买不起房”,唯一的办法就是将领导干部的住房情况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并对领导干部住房的“超国民待遇”与“制度外”腐败现象进行有效治理。这样,当领导干部再说“买不起房”时,公众就不至于产生疑惑和猜忌了。
将领导干部住房置于“阳光”之下
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有关事项作出专门规定,这在监管领导干部住房腐败方面无疑是一项积极举措。不过,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住房情况却并非新举,早在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就已经要求,领导干部应报告本人、配偶及子女房产等方面的重大事项;2001年6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也要求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必须报告包括私有房产在内的家庭财产。此外,湖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0年颁布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河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5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厅以上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通知》等,也都是针对领导干部住房腐败问题而出台的监管制度。但是,由于这些规定仅限于组织“内部掌握”,缺乏公众监督和严厉的刚性问责,因此,住房腐败不但未能得到遏制,贪官们的胆子反而越来越大。因此,要发挥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事项制度的最大效力,就必须在官民“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加大对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监督和处理力度。
首先,必须明确干部住房腐败的内涵和形式。干部住房腐败就是利用公共权力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或建造住房,具体包括利用公共权力违规多占公用住房,违法占有或低价购买住房,利用职权影响土地价值或者住房市场价格来谋取私利,以及违规建造豪华别墅,等等。
其次,要保证住房登记的准确性、真实性。通过建立干部购买或建造私有住房申报审批或备案制度,加强对干部住房情况的动态管理;建立对领导干部住房申报的核查制度,对隐瞒、虚报相关信息的领导干部加大问责处罚力度,切实增强制度的“威慑力”。
再次,将领导干部住房纳入公众视野,切实保障公众对领导干部住房监督的权利。制定并公布不同级别领导干部公用住房的标准以及违规超标占有或建造住房处罚的具体规定;在相应范围内逐步公开干部购置、建造、交易、租赁住房的实际状况及其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对干部住房腐败的举报机制,通过外在的社会监督使官员远离涉房腐败。
总之,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实现领导干部住房信息的“阳光化”,并让非法占有住房者得不偿失,才能建立起领导干部报告住房等个人事项制度在社会和公众中的公信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领导干部住房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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