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拆迁制度应该以保护弱者为前提
2009年12月17日 07:08
来源:红网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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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将邀请建言全国人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北大5名法学学者举行座谈会,研讨拆迁制度修改的有关问题。昨天,参加座谈会的学者收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形成的修改后的关于新拆迁制度的修改文件。据了解,同时出席座谈会还有王利明和梁慧星等著名学者,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也有望参加这次座谈会。(《新京报》12月16日)
应该说,无论这次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修改程序的启动,是否与多年前的孙志刚事件导致强制遣送制度废除一样,是否源于唐福珍自焚事件与多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拆迁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推动。但无论如何,这次国务院法制办启动对《拆迁条例》的修改程序,肯定是一件符合社会民意的好事。不过,笔者认为,如果《拆迁条例》的修改能够公开进行,其所有的社会效果将会更好。
首先就立法进步的要求讲,无可否认,在当今社会,任何一部法律的修、废、立,在广义上都是一种社会立法活动。其实质应该就是将相关的社会公共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立法程序上升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就此而言,衡量一种立法活动,或者说一部法律的优劣,在某种程度上虽与立法技术有着某种联系,但更加重要的是要看相关的法律是否在最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公共意志。所以,在修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活动中引入公开程序,以公开方式、在最大程度上听取拆迁活动中有关利益各方意见,优先保护弱者的原则,使拆迁活动中的利益各方关系调节更符合社会公平要求,并使之在法律中得到公平体现,理应成为这次修改拆迁制度的首要选择。
还有以社会发展要求讲,随着国内城市化的推进,与之相应的城市拆迁活动也将不断进行。然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已有的城市拆迁冲突事件早已证明,在现有地方政府、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三者关系中,被拆迁人似乎总是处于“被拆迁”的弱者角色。而之所以会形成如此的社会不公现象,原因可能不少,但其中有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因为现有的拆迁制度缺乏支持弱者权利伸张的正当程序。而以社会基本公平发展要求衡量,一个缺乏弱者保护程序的制度,在结果上不仅无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还会由此引发社会激烈冲突并最终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发展与进步。
所以,以公开方式保证弱者参与相关制度的废、改、立,显然不仅是衡量制度本身是否具备公平含量的一把重要标尺,同时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面对上述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修改程序的启动,应该说,不论以社会公平要求实现,还是以立法应该反映社会公共意志角度讲,公开程序、优先保护弱者权利,无疑是这次对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进行修改的首要选择。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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