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义灭亲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之一。最高法近日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其中,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不算自首,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意见发布以后,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前一段发生的“我爸是……”、“我叔是……”被广泛提及。有人设想:若“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便可以减刑,特别是还可以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那估计不少犯了事的官二代或者就是官们本人,也就不必冒着被上网的风险找人想办法摆平“有关单位”了。直接来一捆绑式“大义灭亲”,再按亲属的意愿从轻处理。比如李某和他的儿子,比如金某和他的侄子,比如某领导和他的内人。演一演苦肉计掩人耳目,显得相当“法律”,有情有理有秩序,比冒险找人捞衙内简单许多、风险低很多、代价小很多。
这种想法,确实挺有创造性。法律不会轻易就给“大义”开旁门,而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也不会不看事实只看戏。不过,因为见多了不可能的事情最终令人瞠目结舌地变成了可能,这里也好心地想给高法提个醒儿:法律是严正的,不是松紧带儿,不能给任何人任何机会获得免罪、免打的护身符。大义灭亲说起来容易,但是定义起来真的相当难。如何断定“大义灭亲”的真假?有些大义灭亲是真的为了法律和正义的尊严,而有些“大义灭亲”,只是为了帮自己的亲人逃脱法律应有的惩处。这个尺度,如何掌控?而在判别的过程中,会不会有权力寻租的新机会?又由谁来监督这一切过程呢?
希望《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能够再具体一点,至少应该有一个让公众能明白、能信服的解释。这项工作,至少要走在某些“大义灭亲”的行动之前。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