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兴化市幼儿园教师易某用熨斗烫伤7名学生,仅遭“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500元”,许多家长和论者不服:“罚得太轻,等于鼓励今后学样。”
我看也是。既然瑞金医院鉴定其中有的孩子为深二度烧伤,且告知会留疤痕,可能需要整容手术,那么该彻查是否构成轻伤从而需否追究刑责呀,岂可草草判结?
兴化是郑板桥故乡。幼儿园也名曰“板桥幼儿园”。翻开《郑板桥集》看看如何?这位落拓不羁的大才子,于山东范县、潍县升堂办案之际,讲究的倒是顶真和公正。他作诗礼赞古代清官:“出牧当明世,铭心慕古人:安人龚渤海,执法况青天。”“况青天”者,昆曲《十五贯》里那位苏州知府况钟也。况老先生的明察秋毫、执法如山恰是郑氏的榜样。崇拜板桥的恁多乡党后辈们,好好思量思量吧。
自然,问题非止一城一地。记得从前看到一张市民围圈制服歹徒的新闻照片,那地点在湘西。因文字说明是“一歹徒于光天化日之下抢夺集市摊档的服装,激起路人愤慨并迫使他交还赃物”,我撰文质疑:“强盗既然抓住了,怎么就是让他''交还赃物''算了?应当去叫警察,或扭送他上公安局呀,我们不是还有治安条例和刑法吗?”
对恶行劣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实在应视作有些地方违法犯罪现象增多的一个原因。抓到一个假药贩子,只是没收他提包里那几公斤一钱不值的假药,“教育教育”就放行了;升学考试中内外勾结舞弊案,结果也是将投机的考生退回,对舞弊官员来个“党纪处分”算数……不法之徒赢之则大利,输之则小亏,他们哪里会痛定思痛?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这是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名言。就得让不逞之徒付出足够代价才好,才能够令其,及其后来者于惊恐之余知所收敛。法律不能拿来做做样子,不该成为从前水稻田里摇摇晃晃、吓唬飞虫鸟雀的稻草人。须知久而久之,见没动静,鸟雀会飞到稻草人身上玩耍哩。该出手时得出手,就该把手里高扬的拍子,到时候真个打将下去!我欣赏一篇网文的见解:“每个人都会记住火是不可碰触的。而法律正是应该有火的属性,令每一个人都知道法不容欺。”“代价越重,敢于挑战底线的人越少。这样保护了可能的被害人,而且保护了那些潜在恶人不去触犯底线。”
法律的威慑恐惧作用,切忌因“乌龙执法”而弱化。“徒法不足以自行”。有完备的立法在前,还须有严格的执法在后,这两方面构成完整的系统。拥有一条条、一本本威风八面的法律和法规,加上一桩桩一件件不枉不纵的审理和执行,才有法之至尊至上,才会达到《德道经》里说的“将噬者爪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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