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权决定政府机关暂停服务

2010年12月30日 08:20   来源:羊城晚报   吴兰友

  媒体报道,12月17日起,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房管局因股室长竞聘,一般人员面临调岗,停止与房产相关的一切业务办理,明年1月5日才能恢复办理业务。这让部分办理手续的居民叫苦不迭。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商业银行,哪怕偶尔临时性更改服务时间,尚需事前向监管部门报批,并向公众公示,而一个政府机关,仅因人员竞聘或调岗就让机关暂停服务半个多月,谁给它的权力?

  其实,擅自缩减工作时间在政府机关还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宁波市实行错时上下班后,上班时间调整为上午9时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30分;有的机关每周固定时间组织集中学习,停止对外提供服务,且美其名曰建立学习型机关;今年2月8日,重庆涪陵区行政审批中心全员在上班时间外出练歌,并贴出公告说全天要开会。

  打造服务型政府应是政府机关的自觉追求,这也符合政府机关人员由纳税人供养就应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契约关系,因此说政府机关的工作时间安排须以方便民众为首要原则。但这一原则在落实时却往往成了空谈,政府机关不仅办公时作风态度问题多多,甚至是否开门办公都可以随心所欲。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谁有权决定政府机关的工作时间?通常情况下,政府机关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提供服务外,对因特殊事项而造成的临时性工作时间调整,还需事前向负有监督政府职能的同级人大事前报批,只有经过批准并及时公示才能调整工作时间。某些政府机关经常组织的集体学习、活动或会议等,也应以不影响对公众提供服务为前提,否则同样应该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才能实施。

  可以这样说,任何一个政府机关擅自缩减对公众的服务时间,都是滥权的表现,都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张秀华)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