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

2010年12月23日 06:39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公延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工商联新的职责和任务。

    当前,在党的富民政策的指引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提供了全国城镇就业的75%和新增就业的90%,是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和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截至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共有私营企业863.1万户,从业人员9183.9万人;个体工商户3406.5万户,从业人员6982.4万人。但同时,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纠纷比较突出,仍然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职工工资水平低、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劳动争议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的“三低两高”现象,一定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非公有制企业已经逐步成为我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重点。

    工商联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工作对象和会员主体,在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近年来,工商联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做了大量工作,在构建非公有制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工商联引导广大非公有制企业在自身经营遇到困难的情况下,顾大局、讲奉献,自觉坚持不裁员、不减薪,积极缓解严峻就业形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用实际行动为党和政府分忧。

    发挥好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工商联要积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通过发挥工会组织在职工中的影响力,工商联在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影响力,以及通过政府居中协调平衡的作用,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共同研究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中普遍性、敏感性等重大劳动关系问题。要与有关方面一道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正确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探索建立与职工定期商谈解决劳动争议制度,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最大限度地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与相关部门建立合作工作机制,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通过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工作,帮助下岗职工、农村剩余劳动力、应届大学毕业生等特殊群体解决就业困难,为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贡献。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建立和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构建企业与职工和谐发展的长效机制。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法律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尊重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