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河南省政府召开全省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刚性要求:对讨不到工资的农民工,相关部门要先予救助,先行垫付。(12月18日《郑州晚报》)
我认为,河南的这个做法非同小可,可视为,是对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努力做到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12月14日《工人日报》)部署的关键性和保证性的细化举措。如果没有政府“先予救助,先行垫付”的政策“兜底”,“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非放空炮不可。对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采取政府“先予救助,先行垫付”的做法,既非常必要,又非常应该;既是对现行劳动法律涉及缺陷的弥补,又是对相关部门作为不力的救赎。
付出了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拖欠薪酬,永远是无理的和不可容忍的,偿还欠薪是硬道理!而我们的法律设计上,却把欠薪分为“有故”和“无故”,对“有故欠薪”采取的是“宽容”和“暧昧”的态度。譬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则作出规定予以明确:“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不包括下述两种情况:(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劳部发〔1995〕226号)。就是说,符合上述两种情况之一者,就是“正当拖欠”或曰“有故欠薪”,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拖欠,就可以“心安理得地合法地”让农民工两手空空地回家?这未免太有悖人性天理和道德法则——付出了劳动,就要获得报酬,即便有一万个“故”,也不能成其欠薪的借口和理由。如果“有故”就可以合理合法地欠薪,那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要心存不良,想编个“故”岂不是太容易了?“欲加之‘故’,何患无‘由’”哉!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欠薪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埋下制度性的隐患。2008年深圳率先实施欠薪保障金制度,不管是“有故欠薪”、“无故欠薪”,还是“恶意欠薪”,劳动者都不会“竹篮打水”,都能够拿到被拖欠的工资。这好做法,很快由国家相关部门向全国推行,从而有效地弥补了我们的法律缺陷。
让人揪心的是,发生了欠薪现象,政府部门仅止于提醒劳动者依法走程序讨薪——行政仲裁、法院诉讼,何况,屡屡发生讨薪者赢了官司追不回钱的情况。这种提醒,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冷血的,也是无良的。元旦春节在即,农民工巴望揣上血汗钱,一步跨进家门,让他们耐下似箭的归心,苦守在异地他乡蜗爬繁复漫长的法律程序,是可忍孰不可忍?《劳动合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法律责任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发生拖欠工资的现象,毫无疑问是劳动部门没有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结果,农民工的欠薪损害,理所当然应由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动部门为民意识到位了,检查监督到位了,就不会出现欠薪现象,即便出现所谓的“有故欠薪”,也可以从“欠薪保障金”中及时解决。无论从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层面上说,还是从人性和德政的层面上说,对于农民工欠薪问题,各地都应该采取政府“兜底”措施,“先予救助,先行垫付”。不管是任何一种欠薪情况,只要欠薪的事实确定,政府就应该先行给农民工付清,至于后续的麻烦、纠葛、官司,则由政府与欠薪单位慢慢去清算。总之,不能因为政府部门作为不力,而让农民工受伤害。在前年底去年初金融危机最凶烈的境况下,面对不少企业老板恶意逃匿欠薪,深圳、珠海等地就是这么勇于担当负责的。现在经济已经全面好转,各地都应该像河南省那样作出承诺,农民工讨不到工资,政府部门先行垫付。
最后,我要斗胆对尹部长的“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承诺作一点辩析,也算是个建议。“基本”者,按辞典解释,乃“大致”、“大体”之意。在官话中,“基本”一词,倍遭民众诟病久已。不管什么事情,一说是“基本”,那就意味着可以留有余地,可以不必全部兑现。我以为,对于解决农民工欠薪的问题,不能采取“基本”的态度,不应当留尾巴,必须完全彻底,不让一位农民工讨薪无着。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