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案“奖励费”是种赤裸裸的权力寻租

2010年12月14日 16:32   来源:千龙网   王垚

  成都赵先生新买不到5个月的比亚迪F6轿车在被盗半个月后,幸运地被警方追回。但民警在通知他前去领车的同时,同时还告知他需要支付一万元的奖励费。“这笔奖励费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的,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当地派出所民警告表示,该项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根据被盗车是否跨市、跨省追回,奖励金额不等。(12月13日《华西都市报》)

  这一规定引发公众的质疑,是必然的。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靠纳税人的钱办公,当然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帮助公民追回被盗车辆,本身就是其职责之内的事情。如果一边理所当然地花着纳税人的公帑,一边办案还要找纳税人额外支付办案费用,那政府部门存在的意义何在?政府的存在本身就是公民让渡部门权力,缴纳税赋以使其提供公共服务,让社会运转更有效率。政府在收税之外,每办理一起事情还额外收费,这岂不是赤裸裸的敲诈?

  正如网友所言,这样的行为,损害公安部门的公信力。实际上,这岂止是有损公安部门的声誉,权力部门的任何执法犯法行为,都是在消耗其自身的公信力。如果一个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荡然无存,其存在的价值实际上也就没有了。道理看似简单,但是成都警方在回应“奖励费”时,竟然表示这是有关部门规定的合理收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所谓的规定,全名为《关于加强和规范被盗抢保险机动车辆追查归还工作的通知》,是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四川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奖励经费由退回赃车的公安机关领取,协作办案的由公安机关内部解决,主要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和提供线索的人员。作为一个行业协会,无权制定收费政策,问题恰恰出在公安部门身上。之所以规定由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部门联合下发,道理很简单,规定中给予奖励费的支付主体,规定为保险公司。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对于保险行业协会和公安部门都是有利的。公安部门能够获得好处,当然追讨被盗车辆有了热情;而保险行业协会,卖了个人情给公安部门,难道少得了好处?但是,问题是这一规定是否征求了保险公司的同意,实际上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保险行业协会,都没有权力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这一笔费用。当然,保险公司自己可以推出这一险种,以吸引车主购买其公司的保险。

  强制规定匪夷所思也在于此,正常思维之下,保险公司凭什么要支付钱给公安机关?作为企业,提供产品同时获得最大利润,才是其正常的业务范畴。如果没有外力的强制,其没有必要额外支付经营成本。在保险行业协会和强势的公安部门面前,保险公司谁也不敢得罪,不得不支付这一“奖励费”。显然,“奖励费”规定其实就是权力部门和权力部门的延伸机构,联合强制、寻租的结果。

  但这一规定即便保险公司被迫接受了,对于没有购买盗抢险的车主来说,这笔费用该由谁来出呢?无疑,公安部门不能强制车主出,也没有保险公司可找。如果公安部门非要找车主要“奖励费”,这无疑是赤裸裸的抢劫、勒索。正本清源,“奖励费”本身就是在利用权力寻租,“奖励费”规定更是权力部门化、私有化以自肥的结果。面对质疑,相关部门不能不闻不问,应该立即取消“奖励费”规定,追究责任人,并向公众道歉。 (王垚)

(责任编辑:胡可璐)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