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示众”能“教育”上访者吗

2010年11月10日 13:17   来源:南海网   陈岚桦

  近日,有媒体报道,陕西省富平县段定梅、乔转丽两位女上访者因征地等问题多次赴京上访,被该县遣返回乡后,不仅遭受警告、拘留,而且还被该县政府组织了一次公开处理大会,两人由警察押着胳膊,在广场上接受“公开处理”。此事经媒体曝光后,陕西省富平县官方发布公告称,认定乔转丽、段定梅的上访确属无理上访、违法上访。这是县里“集体研究的结果”。并认为(这种处理方式) “并不违法”, “其目的是教育本人和教育群众。”(11月8日《新京报》)

  富平县的公告认为,其依据是中办、国办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经过法制教育和批评劝导,仍然违法闹访,到重点地区进行非正常访,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处理。”

  不难看出,中央的文件中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否采取“极端方式”上访,二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但至少从目前看来,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乔、段二位上访者采取了“极端方式”、或造成“严重后果”。据段定梅、乔转丽两人讲,她们是逐级上访,也无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富平县的认定,充其量,只能算一种先入为主的“刁民认定”的野蛮思维罢了。

  据媒体报道,北京律师周泽认为,无论她们是否违法上访,富平县的“公开处理大会”都已涉嫌损害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可起诉县政府侵犯名誉权。况且,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应作为司法常识,当地政府却视而不见。两个未经法院依法判决的无罪公民,不仅被反剪双手拉到公开处理大会上去示众羞辱,甚至还可以被行政拘留剥夺人身自由。就这还是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的。“文革”已经粉碎30多年,改革开放、民主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这种野蛮的“教育手段”还在大行其道,当地漠视公民尊严的做法已经是无以复加。

  无论是一个守法公民还是罪犯,都有着其基本的人身尊严,都不应该受到权力部门伤害。我国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必须坚决制止。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遗憾的是,“坚决制止”一语虽措辞严厉,却失之于追责机制的空白。这就造成了“公处大会”虽然违法,却有极低的违法成本。可是22年来,谁能计算过来全国公检法系统曾上演过多少次这样的违法游街示众事件?远的不说,在东莞的扫黄中,三陪女被铁链拉着游街,就发生在不久的今天。早被明言禁止的权力恶行,一再被不少地方政府阳奉阴违,公民的权利与尊严,一次次的遭到践踏。

  近年来,各级地方政府阻挠群众正常上访者可谓愈演愈烈,从各级地方政府驻京办对上访者的截访,到地方雇佣“安元鼎”之类的京城保安公司非法拘禁,到陕西富平县对上访者实施“公开示众”,地方政府可谓对上访者的围堵可谓手段无所不尽。退一步说,即便成了非正常上访,也能够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公开处理”吗?

  公民上访,地方政府当然面临压力,但这种压力的化解从根本上取决于访民问题如何解决。富平县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典型的将群众当做“刁民”的蛮横思维,更是知法犯法。这说明一些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仍然漠视法治和人权。在当前处于社会矛盾多发期,各级地方政府如果简单的将访民以群殴、围堵、示众等手段弹压,表面上看是解决了问题,但只能是压制矛盾,也无疑是当前和谐社会的反讽。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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