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强拆凸显私力救济的无奈

2010年10月24日 07:47   来源:京华时报    傅达林

  改变这种没有赢家的抗争,不能只靠个案中的司法同情,必须重塑法治在利益冲突中的疏导功能。

  因不堪忍受逼上门的不断骚扰与折磨,宿迁市锦绣江南小区业主王马玲砍死了拆迁公司的员工。最近,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5年。

  罪名的更改以及刑期的削减,凸显出司法机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毕竟,这样的“拆迁血案”并非被告人想要的结局,其只是在自身权益屡陷危机时做出的本能反应。对普通公民而言,当自己的权利面临被肆意侵扰,而公权力救济又无所依凭的时候,私力救济就成为一种无奈的选择。此前,在辽宁本溪张剑刺死强拆者的个案中,司法机关也作了类似“通融”,以缓刑的方式表达了对自救者的同情与怜悯。

  但我并不认为,此类个案“或将成为保护公民权利法治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相反,如果拆迁领域的公民权利救济,总需要通过这样的司法个案来实现,那将是法治社会的悲哀。从根本上说,司法面对公民因自力救济导致的犯罪,处境十分尴尬:一方面不得不定罪判刑,再怎么通融都无法让自救者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对自救者的权利与其说是保护,不如说是一种无奈之下的同情;另一方面,司法的宽容也可能忽略对受害人权益的关注,因为很多时候,受害人并非侵犯被拆迁人的“罪魁祸首”,他们或许只是替人打工的“马前卒”,虽然直接实施了种种强拆行为,但也“罪不至死”。

  在强拆不断酿造出血案的背景下,“迟来的司法”除了带给人们些许慰藉,并不能改变这场没有赢家的拆迁抗争。在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的国家制度安排上,真正的救济应该走到拆迁暴力性冲突之前,而不是事后的刑事责任追究。然而,近年来大量的强拆悲剧,所凸显的都是先前公权力救济的失效。如果能够通过正常的维权途径表达诉求、伸张正义,作为强拆对象的公民何须与拆迁工人持刀相向?如果不是在权利的匝道上状告无门、走投无路,公民又何须非要以命相抗、悲壮自焚?

  在人类共同体的生活中,法院、政府及国家的产生,原本就是为了避免个人私力救济下的混沌状态。人们将各种纠纷与冲突的平息权力,交给这些公共机构并供养它们,目的就是让容易抵牾的权利能够在公平原则下相安无事。所以,现代法治并不提倡公民的私力救济,这也正是砍死强拆者必须承担刑责的缘由。但是,在公权力救济虚置的情境下,暴力强拆必然带来暴力维权,以暴制暴成为公民私力救济的无奈选择,谁都难言胜利。

  改变这种没有赢家的抗争,不能只靠个案中的司法同情,必须重塑法治在利益冲突中的疏导功能。在目前的国情背景下,地方政府彻底退出商业性拆迁的利益前沿,法院承担起更多的利益纠纷诉讼,以中立身份公平化解拆迁冲突,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日益暴力化的维权态势,促进公民权利的持续性增长。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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