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新京报》9月15日)
长期以来,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广大劳工维权非常困难,严重点说是劳工维权“难于上青天”,导致不少劳工为了维权被迫选择开胸、跳楼。劳工维权难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劳工取证难,而根源则在于法院在审理劳资纠纷案件,尤其是在审理劳工追讨工资案件中,机械的套用民事审判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现在,最高法院对于审理劳工追讨加班费案件中,再次重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表面上看是维护民事案件审判基本原则,保证了双方之间的公平,没有偏向任何一方。但是,从实质上说,该条款其实是协助用人单位对劳工进行压榨,是阻碍劳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是偏袒用人单位、是偏向资方的规定条款,是破坏公平、正义的规定。
道理很简单,首先,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维权中,已经处于天然劣势,维权本身就是以被辞退为潜在代价,随时都可能面临因为维权、因为讨要工资被用人单位调离原岗位到艰苦岗位或者被单位以种种借口开除的危险。其次,劳工加工,事实上只有三种情况:一是谈妥或默认有加班工资的前提下,即使知道加班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劳工依然接受加班;二是明知可能没有加班工资,接受加班;三是明确拒绝加班。劳工追讨加班工资主要发生在第一种情况下,后两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毕竟小。然而任何一位劳工在同意单位提出的加工要求后,首先考虑可能虽是加班单位发不发加班费,甚至考虑到可能不发加班费的情况,但是绝对不会取证,毕竟没有任何一个普通人会像法律人一样事事都想全面,况且的普通的劳工。另一方面。加班取证本身就很困难,不管是照片还是影像资料时间可以调整难以采信,而劳工的集体供词作为原告则不被采信,上班的签到簿、打卡器毕竟都在单位手中。换言之,让劳工取证其实就是为难劳工,即使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也没有任何实质性效果,毕竟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工提起诉讼后毁灭证据。
笔者以为,在劳资纠纷中,应当向西方国家学习,采取举证倒置制度维护劳工合法权益。只有实行举证倒置制度,才能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工主张追讨加班工资,那么就应当要求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工没有加工或者加工费已经发放,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实很简单,签到薄一检查,工资卡一调出,案件就十分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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