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到底该谁承担

2010年09月16日 08:08   来源:武汉晚报   杨涛 检察官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一位劳动者加班后得不到应有的报酬,肯定会有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紧接着问题就来了,你主张加了班并且没有领取到加班费,但是老板却说你没有加班或者说加班费已经给你了。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形下,法律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可想而知,相当多的劳动者只能知难而退,因为很多时候,证据在老板一方,而同事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

  新的司法解释为劳动者打开了部分锁扣,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考虑到“一般劳动者举证都比较困难,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自觉拿出证据。该法条实际上是用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但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只是个半截子。因为,让老板(用人单位)举证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可许多劳动者根本无从知晓用人单位有无掌握证据,就是知道了,也无法举证说明对方掌握了证据。

  这种模棱两可的“举证责任倒置”,是留下后门用来防止个别劳动者刻意刁难用人单位。然而以此为理由万一造成更多的劳动者无法顺利地维护自身的权益,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要形成规范的加班制度,指望老板一方是不太现实的。只有通过司法审判来倒逼老板、用人单位去积极采取规范行动。而这种倒逼方式就是完整的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没有加班,或者已经发放了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则推定劳动者加了班或者没有领取加班费。相信有了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敢对建立规范的加班制度掉以轻心。因为对制度的疏怱,就是真金白银的流失,这是没有一个用人单位愿意面对的。如此,劳动者再不用操心加班费的问题,他们只要安心上班,在得不到应有报酬时向法院起诉就是,劳动者权益就能得到切实地保障。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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