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推出举报奖励办法,首次明确了具体的奖励比例。办法规定,对于举报的职务犯罪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结后,没有追缴到赃款赃物的,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3000元以下奖励。如果查处3人以上,或被查处的罪犯有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社会影响大的,可以给予3000至5000元的奖励。(9月1日《重庆晨报》)
真是天上掉下个大馅饼:举报贪官最多可以获得10万元的奖励。相信看到这样的规定,最丧气的就是那些贪官了,在赤裸裸的金钱刺激下,每个人都有可能是“潜伏者”,自己再想伸手时可要三思而后行了。贪官虽然有了顾忌,百姓还是不能过于乐观,这份钱可不是那么容易挣的。
一方面,举报贪官有风险,行动之前须谨慎。贪官顾名思义就是贪财的官员,既然人家是官,手中就有权,举报者如不能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证据不充分,不能打在贪官的“七寸上”,轻则丢了工作,打了饭碗;重则很可能被人以“诽谤政府”和诬告之罪判个锒铛入狱。另一方面,贪官们进行的都是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属于比较“有质量”的犯罪,一般的小百姓整天过的都是柴米油盐的日子,天天为了生计打算盘,二者的生活没有交叉点,就是想挣这份情也没有门路啊。
因此,这“举报贪官有奖”更像一块鸡肋,对老百姓来说是弃之不舍,食而无味的东西。其实要想真正的清除官员身前那一个“贪”字,最根本的还是要完善监察机制,加大查处力度,打破贪官们的侥幸心理。为官者两袖清风,百姓安居乐业,区区奖励又算得了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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