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戒烟不得上班,不具操作性的侵权荒唐之举

2010年08月13日 14:08   来源:荆楚网   何勇

  四川眉山东坡区10日对全区正科级以上干部的禁烟行为再作“新规”:凡承诺戒烟的正科级干部,如没有戒烟,那就请“戒了烟,再上班!”(《华西都市报》8月11日)

  之前江苏、浙江等省调查显示,公务员吸烟率最高,戒烟率最低,公务员吸烟量最多最贵,作为示范人群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带头禁烟很有必要,政府出台一些措施推动公务员禁烟也无可厚非。但是,通过不戒烟不许上班的规定推动公务员禁烟,不仅是一种矫枉过正的措施,而且是公权力对私权侵犯的做法,是荒唐之举。

  戒不戒烟是个人的私事,只要个人不在法定禁止的吸烟区吸烟,任何人都无权要求私人戒烟,即使公务员虽是特殊群体,但是他们依然享有和普通人一样的最基本的私权,不能因为是公务员,就可以任意剥夺他们在私人领域吸烟的权利。政府出台规定强制公务员戒烟,实质上就是对公务员私权的侵犯。

  再者,规定领导干部不戒烟,不许上班,与法不符。正如很多人所说,《公务员法》并没有规定不戒烟的公务员不许上班,公务员上班与戒不戒烟也没有任何的关联。强制规定不戒烟不许上班,实质上不符合《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其实“不戒烟不上班”的规定根本不具可操作性,出台这样的规定没有任何实质性效果。领导干部有没有戒烟,事实上外人无法知道,也查不出来,只要领导干部不在政府机关的公共场所吸烟,别人就无从查处,哪怕天天在家拼命抽烟,领导干部也完全在自查报告中说自己已经戒烟,如此就可轻易逃避规定。

  相反,“不戒烟不上班”的规定可能给某些不想上班的领导干部提供好的理由和借口。在政府机关,并不是所有领导干部都想整天在机关上班,享受所谓的权力,其实有少部分退居二线或者没有实权且对仕途失去希望的领导干部很不想上班,只想拿着工资在家玩玩或者出去干兼职,比如很多单位行政级别较高的工会主任和关工委主任。如果说,以前没有好的借口不来上班,那么现在“不戒烟不上班”的规定恰恰成为这些不想上班的领导干部提供了不上班的借口和理由,反正他们不上班,一切待遇不变,没有任何实质性损失。

  笔者认为,与其出台不戒烟不上班的违法规定推动政府机关公务员控烟,不如出台更具操作性、合法性的规定,比如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公务员在年终考评中定位不合格或基本称职,或者将公务员禁烟纳税升迁考核内容等。

(责任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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