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两项重要法规制度。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和“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着眼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据统计,2006年至2008年,全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共2629135人次报告了个人有关事项,三年平均占同期应报告领导干部总人次的99.85%,报告人次逐年增加,填报内容不断规范。实践表明,开展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的深入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规定》是在2006年中央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时度势,从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作出了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部署。《规定》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进一步完善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扩充了报告内容,完善了报告程序,严格了报告纪律,强化了监督检查,使这项制度更加切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更大程度地发挥预防腐败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日益频繁和扩大,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增多,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能够遵守法律和纪律,安心工作,尽职尽责,但也出现了有的人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量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伺机外逃等情况。针对这些情况,《暂行规定》提出了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措施,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具体情形作了界定,规定了有关情况报告制度,并明确选拔任用《暂行规定》适用人员时,应当在干部考察过程中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同时,为保守国家秘密、防止利益冲突,对《暂行规定》适用人员的任职岗位调整、办理公共事务时的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并对其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规定》和《暂行规定》坚持注重预防、关口前移的原则,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也是预防腐败思想在党内法规建设中的具体化。这两项法规是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严格贯彻落实两项法规,是新形势下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的现实需要。
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要注意消除他们的顾虑,使之真正认识到,加强管理并不是组织上的不信任,而是对他们的关心爱护。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面临着被腐蚀的危险,只有自觉接受监督,做到严于律己,防微杜渐,才能防止和避免发生重大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为严格执行两项法规作出表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把两项法规的要求融入到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之中。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两项法规的授权,将两项法规的要求予以细化,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等,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两项法规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不断强化监督检查。要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贯彻落实,组织好有关人员按照两项法规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工作,并和组织监督、责任追究结合起来,产生更大的影响和更好的效果,把两项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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