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公安交管部门决定出资10万元,在7月10日~7月21日期间,对当天搜索开始后在各路口寻找到的“第一位不闯红灯的行人”、“第一位不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骑乘人”进行现场奖励,每人一次奖励现金500元,以此激发广大市民守法出行的积极性。(7月12日《中广网》)
众所周知,法律只有“闯红灯处罚”的规定,并没有“不闯红灯发奖”的规定。一些地方前不久曾出台“乱闯红灯,罚款500”的处罚规定,被指是一种“滥罚”行为。现在,“不闯红灯奖500”或是一种“谬赏”行为。
当然,作为一项“整治活动”,此举有没有教育激励作用不好说,但至少可以制造一些新闻效应。可是,一旦“活动”过后,没有了奖金的“刺激”,不知道,大家还有遵守交通规则的那份“热情”吗?
守法本是一个公民的基本准则,遵守交通规则应成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不闯红灯,这是连小学生都能做到的交通规则。如果连这种行为底线都要靠发奖金来维系的话,那么,不损坏公物、不随地吐痰、不酒后驾车等等,是不是也要发奖金?
引导公民守法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应该说,“不闯红灯奖”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做法则值得商榷。“不闯红灯奖”不仅贬低了公民的文明意识和守法行为,也折损了法律应有的尊严。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