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7月8日《广州日报》)
每次矿难发生之后,公众在痛心、愤怒之余,总会感叹:“如果煤矿领导也跟着矿工下井,他们就不会对安全问题掉以轻心了。恐怕有一点点危险征兆,他们跑得比谁都快,矿工们跟着跑就是了。”这样的感叹终于变成了现实,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通过国务院会议变成了硬性规定。相信以后下井的矿工队伍中一定会多出一些煤矿领导的身影。
煤矿安全需要两方面因素的支撑,一种是技术因素,一种是制度因素。技术因素相对来说要好解决,数百年的采矿史和无数次矿难的经验教训,人类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国内外都有比较成熟的预防、逃生、救援的经验、技术可资借鉴。但是,对事情的结果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还是人的因素,人的因素的最主要体现即是制度。有没有一个好的制度设计来保证煤矿安全?有了好的制度之后,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由谁来监督制度执行?如何监督?这些才是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矿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作为一项规定固定下来,属于制度因素的范畴。即使仅仅出于自保的需要,与工人同时下井的矿领导们也会比以前更注重安全生产,更重视排查安全隐患,能在矿难征兆较早出现时即组织工人撤离。虽然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但相对于以前来说,无疑是制度上的一大进步。
但是,这样的制度设计更像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在穷尽其他办法之后最不是办法的办法。我们可以从中感受到中央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心和良苦用心,但是,仅仅如此,恐怕也只能在矿难发生时的死亡名单中增加一个或几个矿领导的名字而已,却不能从根本上减少矿工的危险。因为,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使煤矿更安全,而非矿领导下井——从矿领导下井到安全生产,中间又多拐了一道弯,更何况,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矿工们需要的是安全,而不是矿领导陪着自己一起死。每一次矿难中,我们都能看到管理者掉以轻心、技术人员玩忽职守、监管者失职的身影,这些都不是技术问题,也不是矿领导下不下井的问题,而是人的问题。而解决人的问题,就要解决好制度设计问题,解决好监督以及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制度设计者需要在这方面多下下工夫。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