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陶小莫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昨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强调,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领导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和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
(详见本报今日A20版报道)
尽管国务院发布矿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升井的公共政策,成为各大主流网络媒体的头条新闻,但严格地讲,此项制度只不过是政策再次重申,并没有新的看点和特别抓眼球的硬性举措。
早在2005年4月份,安监总局就发文,要求实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
七个月后,安监总局又联手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每班由煤矿业主、矿级领导带班下井督导安全的管理制度,要求下井带班领导必须深入各采掘作业点,带队排查现场安全隐患;2007年4月底,国家安监局、监察部、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联袂公布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小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
这意味着,矿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的制度,不管是国有大煤矿,还是私营小煤矿,已被国字号的公共政策所覆盖。但是,5年过去了,这项公共政策,几近沦为一纸空文,以至于国务院不得不再次抬出这项旧政策,进行强调。依据边际效应递减原理,相同的内容每重复一次,其效力就减弱一分,重复的次数越多,效力就越差。.
有鉴于此,笔者觉得,我们很有必要对这项政策架空的成因,进行理性分析,这对于有效避免矿难,以及今后制定类似公共政策,大有裨益。首先,规定模糊,难以操作。无论是先前的制度安排,还是国务院最新出台的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制度,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是什么样的负责人和领导?是矿的主要领导,还是个领导就行?即便按规定下矿了,在矿下呆多长时间?与煤矿工人同吃同干一天,还是下矿后走个形式,照张相,就马上升井?
再者,在一个比较封闭矿企管理模式下,由谁来监督矿领导和生产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倘若没有严格的监督制度,又有谁去执行像稻草式的制度?还有,即便是矿主要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那这些人有没有丰富的井下生产经验?有没有处理安全事件的能力?如果说有这个能力,那当然能实现制度设计的初志;但倘若没有,就会耽误大事。
更为重要的是,没有问责手段。纵观这些制度安排,并没有对制度执行不力者,任何处罚措施,以至于这项公共政策,从一“出生”,就有被架空和消解的可能。
所以,要想执行好矿领导与工人一同下井的政策,必须对现有的“操作系统”,及时打上“补丁”,一方面要细化、量化制度,让制度执行变得可具操作性;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矿工的监督作用,让矿领导主动同员工下井;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凡不执行制度者,一经发现,要撤职查办。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