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权力轻权利”转向“尊重合法权利”,从“重实体轻程序”转向“实体程序并重”,从“重权轻责”转向“权责统一”,上海市近日颁布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从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入手,强调通过程序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可谓抓住了现阶段行政执法乱象的病根。
这部政府规章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它还原了权力的本来面目。上海市政府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宣言的方式重申了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契约”:权力不是“天赋”的,而是来源于人民的授予;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节制,要遵守正当程序,以免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
节制权力,严守程序,这对现代政府尤为重要。因为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现代政府不再只是一个“守夜人”,其权力触角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的所有角落。这种转变一方面满足了为公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违法的风险,令公民权利有遭受公权侵害之虞。
应该说,这些道理并不深奥,也早已成为法治社会的基本共识。然而这样浅显易懂的道理真要落到实处却并不容易。早在25年之前,行政法学界就提出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最高立法机关也一度将其纳入立法规划。然而这部千呼万唤的法律最终胎死腹中,因为很少有行政机关愿意为自己戴一个紧箍咒。至于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滥用权力,忽视、无视甚至蔑视公民权利的事件屡有发生,暴力拆迁、“钓鱼执法”事件的此起彼伏也表明行政权力如果不加节制,就会很大程度伤害公民的合法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上海市政府自我节制权力的作为难能可贵。
不过我们也不应感到盲目乐观。因为与颁布规范相比,落实规范才是最重要的。湖南省政府早前曾颁布过《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然而面对“钓鱼执法”的诘难,湘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说出“出于正常执法的需要,没有什么不妥”时依然理直气壮。显然,如果程序规则制定出来即成为规避对象,那又有什么实质意义呢?
3月底,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提出,今年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我们希望不仅仅是上海市政府积极响应,全国各级政府都应该迅速行动起来,争做自我节制的好政府。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