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罗半仙转自《中国日报》
作者:何勇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新华网5月25日)
近两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不少因拆迁导致一些被拆迁群众不断上访案件,甚至引发了一些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在这个背景,中央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遏制拆迁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及时发出紧急通知,可谓是顺民心,应民意之举,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纠正侵犯人民群众利益行为和坚定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不过,笔者认为,中央发出的这个紧急文件虽然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意和要求,特别是符合广大被拆迁老百姓的需求,也规定了一些严惩措施。但是,总的来说,紧急文件的严惩力度仍然不大,对纠正强拆行为的作用可能不明显。
紧急通知规定只是在因征地拆迁引发恶性事件的情况下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换言之,即使是地方政府推动强拆、即使是强拆严重侵犯了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使强拆行为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愤怒,只要没有引发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将不会被追究责任。可以说,这样的规定对遏制和纠正强拆行为是毫无力度,因为强拆者无须承担任何成本,不必担心被追究。换个角度看,如果被拆迁群众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想严惩那些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拆迁者,就必须通过制造恶性事件来实现,这又可能引发更多的因拆迁引起的恶性事件。
笔者认为,严禁强拆固然重要,不过严惩强拆更重要。笔者认为不仅要严惩因拆迁引发恶性事件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而且要严惩违反紧急通知中相关规定的拆迁事务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同时也要追究那些没有在规定事件内执行紧急通知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笔者甚至认为,对强拆者,有必要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对涉及拆迁事务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惩,他们才会严格执行紧急通知,否则紧急通知只能是无人遵守的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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