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冤案再现”不全是刑讯逼供的错

2010年05月14日 07:27   来源:西安晚报   乔新生

  我们不能仅从小概率事件出发,把“赵作海案”看做个案。而应该从完善司法体制着手,尽可能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互相配合、相互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案件的起诉,而人民法院则负责审判。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同时也可以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但在刑事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同时具有自我审批、自我拘留、自我审讯的权力。换句话说,在案件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之前,公安机关具有绝对的权力。一些公安机关为了侦破案件,在技术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要采集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通常情况下会刑讯逼供。所以,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引入法律援助制度,由律师参与监督刑事侦查过程显得十分必要。

  事实上,《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参与刑事侦查活动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之所以难发挥作用,根本原因在于,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尊重。

  当然,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除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刑讯逼供之外,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同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检察机关在查阅案卷、提起公诉的时候能够仔细核对相关证据,人民法院能够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那么,类似的悲剧就难以发生。

  现在被害人出现,被告人被无罪释放,人们把矛头对准侦查机关,忽视了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该承担的责任。但在笔者看来,冤假错案的造成,根本原因是由于法院判决错误所致,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是最初的原因。所以,我们应该从改革审判体制入手,把好最后的关口。

  当前我国审判体制改革动作频仍,但是,人们仍不能完全满意。这说明,审判体制改革应当增加透明度,接受公众的检验;而不是增加神秘感,将公众拒之门外。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告人被提交法庭,那么,他就脱离了实施刑讯逼供的境地。但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参加人“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围绕着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进行反复论证,这样的审判结果会导致将被告人推入事先设置的法律情形中。

  换句话说,在现有证据材料都在指向犯罪的情况下,即使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反复质证,除了剔除少数无关的证据材料之外,其他的证据材料都只能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法官应当学会还原现场,在证据之外发现问题,如果把因循守旧当做审判改革的方向,把抱残守缺作为衡量改革的标准,那么,司法审判就会变成一场游戏。从客观事实通向法律事实的道路上,我们固然需要足够的证据材料,但是,这些材料充其量是我们寻找事实真相的手段,而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要接近客观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并最终使正义得以伸张。

  证据的审查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刑事诉讼参加人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素养,同时还需要人文关怀、开阔的视野和崇高的使命。但愿今后不要把此类悲剧归咎于少数人,也不要把外界干预作为借口。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心存侥幸,更不能在缺乏足够事实细节的情况下,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