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沉默权能佑护赵作海们对抗刑讯逼供

2010年05月14日 07:06   来源:红网   黎仲阳

  在佘祥林案后,赵作海案又成为刑讯逼供的典型例子。11年前,赵作海被刑讯逼供,被迫承认杀人,11年后,死者死而复生(从外地归来),赵作海被无罪释放。《根据国家赔偿法》,商丘市政府将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65万元。(人民网5月13日)

  在恶性案件发生后,来自社会上尤其是被害人亲友的压力,都要求对公安机关迅速侦查案件,以消除社会上的恐惧心理。遗憾的是这些压力在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中却转化成了刑讯逼供的动力,而没有沉默权的嫌疑犯,大部分都会招供,赵作海和佘祥林就是这种情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自行辩护的权利,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等权利,但这些权利在“赶时间”的公安机关面前,都是不堪一击的。而对刑讯逼供的最有效反抗方式,就是让嫌疑人拥有沉默权。

  如果佘祥林和赵作海拥有沉默权,在对待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时,有明确的权利和法律条文来保护他们,就不至于出现“实在受不了,他们让说什么就说什么”的局面。正因为他们没有沉默权,公安机关才会以“无权沉默”来强逼嫌疑犯,从而得以刑讯逼供。

  其实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办案机关不得刑讯逼供。但对于必须回答的犯罪嫌疑人,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指导思想,办案机关的问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多样化的手段也让刑讯逼供边界变得模糊。去年,成都男子爬树偷窥女邻居,被判强奸罪,只因为他老实地说“我确实想强奸她”。他的错误在于说出真实想法,但错误也在于他没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都拥有基本的人权,不是真正的罪犯。犯罪嫌疑人面对强势的办案机关处于弱势地位,对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权社会必须执行的。在西方国家,沉默权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有效途径,也是受刑事追诉者用以自卫的最重要一项诉讼权利,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佘祥林案后,我们错过了改革的机会,致使悲剧频现,期望此次悲剧能成为司法改革的契机,让刑讯逼供成为历史,也期望当另一个赵作海出现时,他能大声说:我有权保持沉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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